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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电瓶被电死 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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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6:35:2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1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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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 p4 }' ~' }  下雨天小偷偷电瓶触电身亡2 ~  O3 p' U" ^3 k7 P% h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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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sina.com.cn/201606/14/1422037.jpg  q  K  P2 R# P* Y' [9 m$ e1 ~
  据悉,刘先生所属的单元楼,没有公用的充电的设备和地方,整栋楼的居民都是将电瓶车停放在单元门口,然后拉一根电线充电。当天晚上下了大雨,刘先生拉好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后,便上楼回家了。偷电动车的小偷可能下雨天大家都躲在家里不怎么外出,容易下手点,便来到了刘先生所在的单元楼开始偷车了。可没想到,刚碰到车就触电了,因为边上没有人及时断电救小偷,所以小偷最终触电身亡了。" P" d$ u* K5 n* h2 F

" [0 Y* z5 v- r( q  i$ ~  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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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W/ ~3 N2 n: m4 t, B, T  经法院调解,小偷家属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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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2 ?2 q5 `8 N- {0 A  虽说小偷是在偷电动车的时候被电死了,但是小偷的家属还在,家属找到刘先生,索赔20万。刘先生表示,这样的要求自己实在不能接受,况且小偷偷东西有错在先,为什么自己反而要赔钱?双方不肯让步,最后闹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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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称,根据法律规定,小偷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偷窃,其罪名就是盗窃罪。小偷因为盗窃死亡,根据“死人从无”的原则,对死者和其家属不判处任何罪名。刘先生因为私自拉电线在单元门口充电,导致小偷盯上后,在偷车的过程中,意外触电身亡,因此刘先生也有部分责任。; @; r: b) @. |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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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刘先生表示自己没这么多钱,况且,自己也不是全罪。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刘先生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这件事让刘先生很郁闷,自己只是拉个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白白搭上了5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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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络); n: b" n" v/ @9 _' s
(图片源自网络)
7 q3 e! T* }- a" r  此事引发热议,对此北京青年报发文称:4 y7 V8 X* `4 v  e3 t  k, X7 \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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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要追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c$ o3 H  p! ^$ L) \9 ?

9 ^, o( K( X) C9 F& w/ X7 S) x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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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_; q" g* }; e; d) ^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0 {7 n) w! E7 F2 z, C

5 [, V- N! t6 k' T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5 _; G9 ?3 T& r# @7 r9 g

2 e3 ~% r8 i) I9 D4 a7 m4 A( q  笔者坚持认为,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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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 P8 |* `) Q& B# ~& \0 R  以全国闻名的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没有劝阻段某某吸烟,两人就不会发生口角,段某某就不会发病死亡,因此杨某劝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这种理解,判令杨某赔偿段某某损失。好在二审法院比较清楚地解释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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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类似判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广州中院改判刘某无罪,理由是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某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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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但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交警判断刘某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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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那起案件,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就让刘先生掏赔偿,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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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恋约前生 2018-12-20 19:30 威望 +2
未富先老 2018-12-20 19:22 威望 +2
座地虎 2018-12-20 16:41 威望 +2
发表于 2018-12-20 16:4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2 {  ~- k" f( r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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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6: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熊法律!保护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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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该赔,自己去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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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0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都是保护坏人的# D* s, ?- h  O+ k+ m' F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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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2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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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3 07:5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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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3 07:5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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