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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对比今年四月审议的二审稿,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便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也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审稿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
据此,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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