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94|回复: 5

[百姓心声] 高新区东四路南段附近全是倒的建筑垃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8 15:36:1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新区东四路南段铁路桥附近全是倒的建筑垃圾,东四路红星路到太白路段可不可以先修,东外环高架一标段通车后联通了太白路可以缓解金宇路和崇文大道的交通压力。
发表于 2020-6-8 15: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偷倒垃圾,这个得去联系有关人员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8 15: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倒垃圾处罚1000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8 15: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check 发表于 2020-6-8 15:38
乱倒垃圾处罚1000元

科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8 15: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中队将加大对高新区东四路南段附近垃圾偷倒巡查力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6-8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27套礼服 发表于 2020-6-8 15:38
偷倒垃圾,这个得去联系有关人员吧

倒垃圾竟然没人管?请问该找哪个部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4-18 13:21, Processed in 0.125560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