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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09: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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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李某某滥用职权起诉书,济宁李某某在担任**监区副主任科员期间以权谋私,让32名服刑人员的亲友转账共计11001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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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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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李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7********,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省**监狱**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住济宁市微山县**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号。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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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十数万元导致26名罪犯收到处分
本案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监狱担任**监区副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严重违反监狱规定,为服刑人员提供的手机联系亲友,或本人直接联系服刑人员的亲友,让32名服刑人员的亲友转账共计110010元,并私自给闫某某、彭某某等服刑人员从监狱外购买香烟、茶叶及日常用品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捎带至监狱内,致使在押的26名服刑罪犯受到监狱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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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闫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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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起诉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监狱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逾越职权为服刑人员私自拨打电话并捎带物品,严重妨害了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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