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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对13岁女儿这种行为,还有人性吗?
近日,山东 济宁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强奸案。
女子段某在 网络上认识了男子吴某,两人见面后关系发展迅速,很快成为婚外情人,因为段某的老公常年在外地打工,只有她与上中学的13岁的女儿在家。
段某平时好吃懒做,喜欢赌博,丈夫寄来的血汗钱不够她打牌,与吴某成为情人关系后,吴某也只是给她一些小钱。
去年2月,在女子段某的家中,吴某竟然提出想与段某13岁的女儿发生关系,并答应给段某500元钱。
想不到段某竟然答应。
于是二人强行脱光女儿的衣服,段某按住女儿的手不让其反抗,吴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事后,女儿到派出所报了警。
男子吴某和女子段某都被刑事拘留。
那么,女儿的妈妈犯的是什么罪?
强奸罪一般特指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侵犯,妈妈协助男子强奸自己的女儿算什么呢?
法理上女人帮助男人强奸女人,属于强奸罪的帮助犯,以强奸罪论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以女子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吴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这种事情简直让人难以置信,虎毒还不食子,一个做母亲的,为了婚外情人,为了区区500块钱,竟然将自己的亲生女儿推入虎口,成了强奸犯的帮凶。
我们骂这个女人不配做母亲,甚至不配做一个人,禽兽不如的同时,想没想到发生这种事情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
不是因为女儿是留守儿童,也不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而是女子的三观出了问题,她好吃懒做,喜欢赌博,眼里除了钱根本没有女儿,更没有一点法律意识,最终做出伤天害理,天理难容的事情来。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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