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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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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一家高新企业的员工王庆珂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拖欠两个月工资6400元,向企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然而,由于王庆珂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其中并未写明离职具体原因。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王庆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6400元。
企业以“统一模板”为名
埋“坑”“套路”劳动者
“看上去‘差不多’的模板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介绍说,在她接手的劳动纠纷案件中,除了员工自己套用辞职模板“吃哑巴亏”的情况,用人单位以“统一模板”之名“忽悠”劳动者的情况也不鲜见。
沈阳一家汽车零配件企业的材料员赵晓姝就是这样“中招”的。
离职时,企业以快速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要求她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并表示,这是公司的统一模板,都是格式条款。劳动仲裁时,《离职申请书》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一句却成为关键证据,导致仲裁庭没有支持她关于补发加班费的申请。
仲裁庭表示,赵晓姝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证据表明她被公司胁迫,故签字同意无其他争议就不能再申请补偿。
因为公司的“套路”,职工李丽也没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用人单位拿出她签过字的《离职申请单》时,她才发现在离职原因选项中,自己勾选的是“个人原因”。因此,仲裁庭认定李丽是主动辞职。
“‘公司原因’选项后面的括号内写着‘公司拖欠薪水或未缴纳社保’。”李丽告诉记者,她当时觉得,辞职是因为对调岗不满,而非欠薪或未缴社保,所以就没有勾选“公司原因”。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沈阳一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郑虹也向记者证实,出现这种公司离职文书统一使用模板,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判决,“白纸黑字的文书最有说服力,员工要对自己签过字的文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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