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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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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9:36:4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家无偿借厕给7旬老人,被家属索赔二十余万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商家善意出借且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某来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并借用店内的厕所。此后,该中心经营者马某以及店员谢某发现店内一间厕所门长时间被反锁,在拍打厕所门较长时间无人回应后,随即拨打120电话并撞开厕所门,发现黄某躺在地上,黄某被推断为猝死。事发后,黄某亲属将该健康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中心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3538.8元。而中心则辩称自身对黄某死亡无过错,对黄某系善意借厕,且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某死亡,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采纳。同时,被告经营者和店员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在较长时间拍厕所门无人应答后立即撞开门查看情况的行为已完成认知范围内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被告系无偿向黄某出借厕所,不应对其苛求过重的保障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25-9-2 10: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是不是商家可以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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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9: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死赖,沾边赖四两,还有什么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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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09:4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混账~这样的不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吗?应该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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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0:1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准备把商家的厕所也干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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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0:5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国假到底怎么了啊,人味慢慢的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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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1: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商家真是倒霉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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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商家,也真是够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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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1:3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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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1: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成凶厕了?
反告他儿子没尽到照看义务,导致商家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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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5:17: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在商家了 这个商家的商业价值降低了 必须反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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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5: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诬告或者错告尤其是像这种还要上述的应该让他承担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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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11: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碰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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