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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23: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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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丁郗村鹭鹏加油站欺瞒(诈骗)丁郗村老百姓15年,非法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兖州区自然资源局不作为!
2012-2015年,颜店镇和丁郗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党员会议、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更没公示的情况下非法、秘密为鹭鹏加油站办理征地, 15年了,丁郗村全体村民至今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卖了,造成村集体土地损失.2.53455亩地。
丁郗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款村民毫不知情,反而转到了鹭鹏加油站非法使用失地保险金114270元十余年。
鹭鹏加油站蓄谋已久、性质恶劣、期满诈骗,环节中存在相关部门干部的重大违纪和违法行为。
鹭鹏加油站国土证来源不合法、鹭鹏加油站手续不合规!
鹭鹏加油站没交过土地使用税,出让金是否交齐疑点重重!
丁郗村全体老百姓要求鹭鹏加油站立即停止经营!恢复土地!撤销不合规得到的国土证!
依合同交违约金!并包赔丁郗预制件厂地上附属物损失!
事实:
一、租赁关系的建立及合同核心约定
2010年,颜店镇袁庄村村民梁东厚(其子梁鹭)主动找到我父母,由梁东厚单方拟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我方使用的预制厂(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归村集体,我方为实际使用人)。
合同核心条款明确:
1.租赁标的为案涉预制厂;
2.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租赁用途限制:仅允许对场地进行改建(未约定可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转让);
4.租金支付:含手写条款约定2026年租金递增金额。
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交付场地,梁东厚、梁鹭父子持续按约向我方支付租金至2024年7月。
二、租赁期间的土地性质变更及隐瞒事实
梁东厚父子自签订合同起,实际看中案涉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但签约时隐瞒其真实目的(后续欲建设加油站),且未告知我方及全体村民,擅自办理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2014年左右,梁鹭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变更为国有商业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商业用地需履行法定程序(如政府征收、公告、补偿、土地出让等),但我方及村民对上述变更过程、审批材料均不知情,亦未收到合法补偿。
三、租金支付争议及关联事实
1.租金支付的异常延续:梁鹭2014年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仍持续向我方支付租金至2024年7月(即取得土地证后近10年仍按原租赁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违约拒付及主张:2025年8月下旬(租金应交日拖延一月后),梁鹭突然以“已买下案涉场地”为由拒付租金,并称“租金已交给村委会”,但未提供其与村委会就案涉场地签订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3.关联资金流向争议:2014年左右,金额为114075元的“失地保险金”从村委会账户流转至“鹭鹏加油站”(与梁鹭关联),该笔资金性质、流转依据及与案涉土地变更的关联性,我方均不明确,亦未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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