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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事关电价!济宁发布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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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5 11:03:4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电价:执行0.555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电价: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预购电价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9204元

(三)上述价格为终端用户最终价格,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预购电价”不得超过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规定标准。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一)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三)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收费标准、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12日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
发表于 2025-9-15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用电一直是0.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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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5 13:3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橡树之春 发表于 2025-9-15 11:27
居民用电一直是0.555元

后期一定量之后是八毛多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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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5 13: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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