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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区颜店镇政府与丁郗村委会涉嫌虚假调解包庇鹭鹏加油站非法征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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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本站网友  发表于 2025-9-15 15:03:47 |阅读模式
【核心事实】
2025年9月12日,兖州区颜店镇政府联合丁郗村委会,在调解与鹭鹏加油站(梁路)非法征地造成违约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与利益勾连问题:
1. 调解性质定性:该调解已构成《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禁止的虚假调解行为 ,全程实为单方面施压。
2. 时间线存疑:
- 9月6日下午梁路已经在丁郗村委会承诺支付违约金和地上附属物(仅附属物赔偿金额未定),
- 9月12日突然推翻9月6号和以前答应的违约金等,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有什么猫腻?
3. 行为特征:
- 全程未开展实质性调解,仅重复"调解不是万能的"等指令
【法律依据】
1. 虚假调解的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 公职人员参与虚假调解的,需承担《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
2. 迟延履行责任:

- 违约金延迟支付已构成《民法典》第585条的迟延履行,除需继续支付外,还应赔偿我方利息损失
【政策对照】
1. 与和美乡村建设背道而驰:
- 国务院《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 颜店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背该政策导向,
2. 基层治理异化:
- 调解过程完全沦为"企业保护伞",与"枫桥经验"的调解理念严重冲突
- 建议上级纪委监委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展开调查
【呼吁行动】
1. 恳请兖州区纪委监委:
- 调取2025年9月3日-12日镇政府会议记录
- 核查梁路与镇干部的资金往来记录
- 对参与调解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审查
2. 呼吁法律界人士:
- 提供《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的调解回避情形适用建议
- 协助申请法院调取调解录音录像
3. 邀请媒体监督:
- 核查鹭鹏加油站土地性质变更的合法性.
这种"官商勾结式调解"严重破坏法治政府形象,在全国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当下尤为刺眼。我们已向济宁市信访局提交书面材料,同时保留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恳请广大友提供类似案例线索,共同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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