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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退休人员 别忘了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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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3:38:4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济宁市人社局特提醒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按照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一个认证周期(一个认证周期为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资格认证,若在一个周期内未进行资格认证,将会影响个人社保待遇的及时领取。

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可通过“爱山东”App进行自助认证,也可由子女、亲友等通过“爱山东”App“代他人认证”功能协助进行认证。使用手机自助认证不通过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济宁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任一社银一体化服务点进行资格认证现场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使用“爱山东”小程序,需要两次人脸识别,第一次是为了登录程序,第二次才是资格认证。以后再次使用认证功能时,只需识别一次人脸。另外,为他人认证时,代办人手机号与认证人手机号不能一样。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济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上调。济宁市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市本级、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09元调整为1989元,增加180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638元调整为1818元,增加180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配合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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