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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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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菜市旧村片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菜市旧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菜市旧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太白楼路以北,刘庄路以南,琵琶山路以西,太东市场以东(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济宁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济宁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评估公司:山东仁和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搬迁期限:房屋征收自2011年9月30 日实施。搬迁期限为2011年10月16日至2011年11月14日。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附后。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办公地点:太白楼路原济宁市贸易学校院内教学楼一层。办公电话:18854792367。
特此公告。
附:菜市旧村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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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旧村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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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推进旧城区改造进程,依据市区总体建设规划,对菜市旧村片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改造。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征收政策,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济宁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济宁市市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范围
太白楼路以北,刘庄路以南,琵琶山路以西,太东市场以东(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五、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自2011年9月30日实施。搬迁期限为2011年10月16日至2011年11月14日。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价值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1、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居民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时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或安置。
2、被征收人具有上述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商住一体(住改非房屋),其有证建筑面积减去认定商业或办公建筑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须经调查核实后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评估结果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示。
6、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及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规定的奖励价款总额补偿。
八、住宅房屋的补偿
1、本片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均为高层住宅楼(第3-33层)。
2、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有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1.3倍计算安置面积,此安置面积内不再找补新旧房屋的评估价格差价,在本片区回迁区内统一给予安置。原则上按认定可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安置。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经房管部门及单位、街道办事处、所在居委等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且该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征收时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不足部分面积产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九、商业用房的补偿
1、被征收商业用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商服”或“商业”等字样;
(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有同期纳税记录;
(3)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并存在实际经营。
2、被征收的商业用房,按同等面积在沿琵琶山路回迁商业楼中进行房屋产权调换,1-2层的在1-2层安置,2层以上的多层商业楼房在1-4层安置。
十、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的补偿
1、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有同期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并存在实际经营。
2、沿刘庄路有证住宅房屋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同等面积在沿刘庄路回迁商业楼一至三层中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新旧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居住区内(含沿街二层以上楼房)有证住宅房屋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同等面积在沿刘庄路回迁商业楼第三层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新旧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4、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被认定为商业用房,要求货币补偿的, 1-5年的按同类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提高30%的标准给予补偿,6-10年的提高40%,11年以上的提高50%。
十一、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补偿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同等面积在沿刘庄路回迁商业楼四至六层中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新旧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十二、储藏室的补偿
1、本片区用于安置的新建储藏室为地下-1夹层和地下-1层。
2、依据评估价格对原有产权证标明的储藏室进行货币补偿。用于安置的新建储藏室,由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自愿购买。
3、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限购一间新建储藏室。
十三、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房屋,依照我市有关规定补偿。
十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按原有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800元;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两次搬迁费。征收生产、经营房屋,按照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
2、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原有证面积,住宅按每月1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按每月25元/平方米、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沿刘庄路的按每月22元/平方米、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在居住区内的按每月18元/平方米,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临时周转时间为30个月。如上房时间推迟,从第31个月起每月增加50%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五、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人《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范围内的附属物作价补偿,《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范围以外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无证房(檐高超过2.2米,门窗完好),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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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价 格
砖混 560元∕平方米
砖木 46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220—2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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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附属设施的补偿
下列附属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拆卸或到有关部门办理迁移、销户手续,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有线电视(凭销户单)每套补偿300元;
2、电话往返移机费(凭电话移机单)每部补偿240元;
3、土暖拆卸费每组补偿100元;
4、空调移机费补偿,柜机每台200元,挂机每台150元;
5、太阳能、电热水器拆卸费每套补偿100元;
6、管道煤气(凭销户单)每套补偿3600元;
7、网络宽带往返移机费(凭业务变更单)每户补偿360元;
8、被征收人原使用水、电、煤气及其他费用,由用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结清、销户手续;
9、选择产权调换的,原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在新建安置房中抵补一套,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新增加的管道煤气按每套3600元预收,新增数字电视按300元/套预收。
10、选择产权调换的,集中供热暖气设施按原有证面积部分在新建安置房中抵补,超出面积部分按上房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实行货币补偿的按44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11、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
十七、分房、选房、结算
1、分房、选房按照先搬迁先安置的原则进行。
2、一户要求安置一套的可任意选择楼层;一户要求安置两套的,按楼层上下搭配的原则给予安置,一户要求安置三套及三套以上的,至少安置一套顶层。搭配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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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选层 搭配层 首选层 搭配层 首选层 搭配层
3 13—33 14 3—4/24—33 25 3—15
4 14—33 15 3—5/25—33 26 3—16
5 15—33 16 3—6/26—33 27 3—17
6 16—33 17 3—7/27—33 28 3—18
7 17—33 18 3—8/28—33 29 3—19
8 18—33 19 3—9/29—33 30 3—20
9 19—33 20 3—10/30—33 31 3—21
10 20—33 21 3—11/31—33 32 3—22
11 21—33 22 3—12/32—33 33 3—23
12 22—33 23 3—13
13 23—33 24 3—14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超出认定安置面积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当场结算(安置两套以上的,按所选房屋分层评估价格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八、奖励办法
本次征收于2011年9月30日实施。自10月16日起,搬迁交房期限为30天。凡在30天内搬迁交房者(2011年11月14日前含14日),实行搬迁奖励。超过30天搬迁交房者(2011年11月14日以后),不予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最低奖励不少于5000元。
2、凡是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前10天(2011年10月16日-2011年10月25日)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增发提前搬迁奖励费;第11-20天(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1月4日)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元/㎡标准增发提前搬迁奖励费;第21天(2011年11月5日)以后搬迁交房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免收5年的物业管理费。
4、征收商业用房、住宅房屋用作商业用房和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免收3年的物业管理费。
5、按期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超面积安置价格如下:
超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优惠价格计算;
超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超安置价格计算;
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价格计算。
十九、结算安排
1、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应及时将空房(门窗齐全、设施完好)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填写《房屋征收交接单》,按交房顺序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各项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奖励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即可结算。安置房建成后,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办理回迁上房手续。
二十、征收组织形式
1、本次征收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结果公开,做到依法征收、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2、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办公地点设在原济宁贸易学校院内教学楼一层,负责征收政策的解释、咨询服务与协议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件到相应负责的现场审签室办理征收相关手续。办公现场将设有规划平面图、用于调换房屋的单体设计平面图,向住户公示调换房屋相关信息,方便住户查看和咨询。
3、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十一、法律责任
1、征收租赁、典当及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在搬迁时限到期前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征收规定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其他
本方案只适用于本次征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涉及到的问题,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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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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