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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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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山东省对流动人口将由以往的暂住证管理改为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除了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享受同等待遇外,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济宁的流动人口也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济宁市流动人口范围,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在济宁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在市辖区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依照《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山东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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