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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9: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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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是国家一项新的优抚政策。该项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济民字〔2011〕42号)。
申请条件:1954年11月1日国家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未享受到“核算退休金时军龄计算为工龄”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待遇的退役士兵。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服兵役档案原件;②退伍证原件;③人民武装部门保存的义务兵入伍登记名单、退伍登记名单等原件;④义务兵考入士官学校或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士官考入军官学校及在校学习证明材料原件;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⑥退休金(养老保险金)证明原件(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⑦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②村(居)委会受理与审核。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④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部分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资金保障: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负担,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的优待金。
政策依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19号)。
优待原则:(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2)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义务兵服现役的二年;(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4)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的,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5)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规定给予优待;(6)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优待金标准:2012年优待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见表1)。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给优待金;对到新疆或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界定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优待金。符合增发条件的,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增发(见表2)。
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从2012年起,济宁城区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优待金标准、发放时间按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10年12月之前入伍的需要提供)、户口簿、父母双方身份证、立功受奖证明材料、到西藏、新疆或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界定的高原地区服役证明材料。
资金保障:由县级财政负担,市级以上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给予补助。
表1:201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统计表
县市区 优待金标准(元/年)
市中区 8156
任城区 9321
兖州市 9858
曲阜市 农村11103、城镇7402
泗水县 6357
邹城市 9409
微山县 8700
鱼台县 8021
金乡县 9011
嘉祥县 8100
汶上县 8577
梁山县 7873
高新区 10016
北湖新区8246
表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情形和增发比例统计表
增发情形 增发比例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 30%荣立二等功 20%荣立三等功 10%被评为优秀士兵 5%(注: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不累计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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