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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那棵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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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1 15:03:1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最近我市的“五城同创”开展的是风风火火,五城同创之一就是创建“绿化模范”城市,何为“模范”?就是典型,就是学习的榜样。然而最近发生的一连串的破坏城市绿化的事情,真的让人痛心!难道这就是我们的“模范”?
   济邹路市中区东南片区施工工地附近,有一片郁郁葱葱的杨树林,已经有十几年的树龄了,附近的许多市民经常去那里休憩、锻炼身体,然而,就在9月初的一天,一夜之间,白杨林全部被砍伐,只留下一棵棵的树干躺在地上,没有任何手续,就这样简单的一伐了之;事隔半个月,同样是济邹路,同样是东南片区施工工地附近,原民生煤化医院附近的一棵十几年的国槐,再次遭到毒手!
   是什么人如此胆大妄为、利欲熏心?是谁给他们撑腰?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城市绿化,一而再,再而三的向“五城同创”发起挑衅!此事不平,必将在我市树立起一个极坏的典型,大家群起而效仿之,我们的绿化危矣!我们的城建危矣!我们的“五城同创”危矣!
杨树林砍伐现场:
被砍伐的杨树横倒在一起
这些杨树被卖给了伐树工
被齐根抹掉
消失了,只剩下一些零落的树叶!
国槐砍伐现场
经过十多年的风雨,终于倒下了!
根部被破坏
树枝曾经遭到破坏
没有了,只剩下一辆挖掘机!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5: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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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伐掉的杨树被对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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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林被卖给了砍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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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齐根锯掉的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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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只剩下一些零落的树叶。

国槐砍伐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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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几年的风雨,终于倒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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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根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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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也曾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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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只剩下一台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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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5:20:44 |
不论何种土地开发,地上附属物并不归开发商所有,地上的绿化苗木需要有关部门将其移栽到其他地方,而不是随意的乱砍乱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十几年的树木就这样毁了!痛心啊!
发表于 2013-9-21 15:24:34 来自手机 |
支持,园林局需要行动了
发表于 2013-9-21 16:02:20 |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6:13:32 |
LRD 发表于 2013-9-21 15:24
支持,园林局需要行动了

这只是列举了一个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例,还有好多偷砍乱伐的,而且最近还比较集中。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6:15:19 |

说多了都是泪啊!地球人已经阻止不了他们了!
发表于 2013-9-21 16:20:04 |
如果百姓砍伐(包括自己的)不经过林业部门批准试试,这么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6:28:24 |
梦无边 发表于 2013-9-21 16:20
如果百姓砍伐(包括自己的)不经过林业部门批准试试,这么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在他们眼里,就是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13-9-21 17:31:19 |
这几年地球已经流了很多的眼泪
发表于 2013-9-21 17:33:12 |
艹,这也行,早干啥来,前段时间全市抓农田林网建设,搞大绿化,风过去了,竟然会这样。。。
发表于 2013-9-21 18:28:44 |
俺隔壁的二大爷说过:“没有舒适的生存环境,再优越的生活条件也是白瞎!”
发表于 2013-9-21 19:22:52 |
第一,如无采伐证,这样规模砍伐已经触犯了刑律。
第二,如有采伐证,采伐证颁发的是否合理,是不是只有采伐一个办法,是不是可以迁移到园林苗圃或别的地段。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20:32:50 |
驻一座城池 发表于 2013-9-21 19:22
第一,如无采伐证,这样规模砍伐已经触犯了刑律。
第二,如有采伐证,采伐证颁发的是否合理,是不是只有采 ...

采伐证归林业局办理,一般适用于城区外围的绿化,城区的绿化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像这种情况,是无证采伐。
山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颁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济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损坏和挖掘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栽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批准砍伐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或养护的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砍伐者收取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向砍伐者收取补栽树木的代植费。
发表于 2013-9-21 20:34:58 |
津浦街居委某小区,连管都不管
光搞形式,大路边收拾的怪好,小区里没人管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21:02:45 |
叶问2010 发表于 2013-9-21 20:34
津浦街居委某小区,连管都不管
光搞形式,大路边收拾的怪好,小区里没人管

小区的绿化归开发公司或物业。可以向中区园林反映,不过最终还是会落实到物业。
发表于 2013-9-24 13:46:23 |
国槐是有灵性的,小心报应
发表于 2013-9-24 14:05:24 |
共同声讨之,这么好的树就这样伐了,移走不行吗?非要伐了?
发表于 2013-9-24 22:3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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