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28|回复: 6

[我要爆料] 律师谈未满14岁男孩刺死男子获刑13年:低龄不再是恶性犯罪“免罪金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1-6 20:32:5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4日据封面新闻报道,近日,山东淄博未满14岁男孩刺死一名陌生男子案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2022年9月,被害人许某出门倒垃圾时,在家门口被一名男孩杀害,双方互不认识,案发时凶手还不满14周岁。

2024年10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025年7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孩小陌(化名)有期徒刑13年。这一司法进程的关键,源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谈未满14岁男孩刺死男子获刑13年:低龄不再是恶性犯罪“免罪金牌”!-1.jpg
“情节恶劣”如何司法认定?如何平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要求?此案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早期识别与干预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偏差方面提出了哪些警示?连日来,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多位刑法方面的资深律师,探讨此案背后的意义。

未满14岁男孩刺死陌生男子

最高检核准追诉判刑13年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家属徐女士称,2022年9月26日晚,丈夫许某出门倒垃圾,在家门口被小陌杀害。案卷材料显示,小陌出生于2008年11月,案发时未满14周岁。

当日22时20分许,小陌携带匕首、铁锤等工具,佩戴面具从家中出发,22时30分许在淄博市周村区某生活区楼道内与许某相遇,随后持匕首多次刺切许某胸部、肩部,致其主动脉弓破裂及上腔静脉断裂,因急性大出血死亡。经鉴定,许某胸部最大伤口长达19cm,深达胸腔,胸腔脏器外露。

案发次日,小陌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批捕。2024年10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今年7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陌有期徒刑13年。

“核准追诉”的意义

打破了“低龄免责”的观念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年龄并不是绝对免责的理由,根据其心智成熟的程度,达到法定年龄的依然会被追究刑责,这也能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养义务。

付建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罪责刑相适应并不矛盾,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造成后果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进行核准追诉和判处相应刑罚,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知名律师徐昕认为,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针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判处重刑的案例之一,标志着“低龄不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实现了对极端恶性案件“不纵容”与“不枉罚”的平衡,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知名律师侯士朝也表示,“核准追诉”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重要里程碑,打破了“低龄免责”的观念,通过严格适用条件、个性化矫治和多元社会支持,既实现了对严重犯罪的惩治,又贯彻了教育挽救的方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走向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方向。

媒体来源:封面新闻

文章审核:周柏航

更多新闻资讯尽在吉林新闻APP中国吉林或吉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212006002

发表于 2025-11-6 21:0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蹲到18岁,打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1-6 21:3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翻身农奴把歌唱 发表于 2025-11-6 21:03
杀人偿命,蹲到18岁,打眼

中间就留出来操作的空间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1-6 21:3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说一 发表于 2025-11-6 21:30
中间就留出来操作的空间了

你说的    我知道什么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1-7 08:2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打架比成年人都狠,照死里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1-7 10:1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操,这么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1-7 10:44: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有两个未成年人从路上要把法官治死,法官应该怎么做才能不违法?跑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把对方治死那肯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把对方治死,自己就得死,怎么能完美破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5-5 02:34, Processed in 0.076817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