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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杀中国女友的日本人不该判无期,应该枪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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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22:06:2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这是建国以来发生在苏州的第一起外国人故意杀人案,而且是日本男人杀死了中国女友,自然颇受关注。身为一名中国愤青,自11月2日判决以来,我一直耿耿于怀,曾经发帖《法律规定,日本人杀中国人,不用偿命吗》以示抗议。虽然身在湖州与苏州并不遥远,但一介草民、人微言轻,法官大人懒得理我,只好无奈的表示愤怒。( a$ E4 Q( o1 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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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10天上诉期已过,杀害苏州酒吧女李娜(化名)的日本籍男子星野亮二没有上诉。11月12日起,无期徒刑判决正式生效,星野亮二未被驱逐出境,而是在国内某监狱开始了他漫长的铁窗生涯。+ a. H, n" w* X3 S

7 S* |# L5 {1 C1 l3 c虽然大快人心,仍然意犹未尽,并非我心狠手辣,唯恐天下不乱,并非我有狭隘的仇日情绪,实在是不服气、不公平!我虽然不是法律专家,对杀人案件的判决也见过不少,耳濡目染略知一二。像这种没有任何减罪理由的杀人犯,如果换了中国人,必死无疑,有权有势另当别论,这种情况枪毙的我屡见不鲜。罪犯是日本人,就法外开恩,我岂能不怒火中烧!正义之士岂能无动于衷!外交人员有司法豁免权,这是国际法,全世界都一样,现在我们国家很多方面都力求与国际接轨,法律也不例外。然而星野亮二并非外交人员,只是苏州的日本公司员工,司法豁免权与他无关。我绞尽脑汁,实在想不出凭什么法官要饶他一命,只能解释为崇洋媚外、胆小怕事、习惯当奴才、习惯对老外卑躬屈膝。委曲求全讨好洋人的晚清已经结束100年了,有些人崇洋媚外的奴才思想还是这么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作呕兼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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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60年大阅兵之后,央视连续几天采访各界群众,群众纷纷表示:‘很高兴看到中国强大了!’是的,我们已经非常强大了,强大到对索马里海盗束手无策!既然强大了,还怕什么!就判他死刑,还怕他们抗议不成!我们中国人在日本杀了人,他们未必会开一面!有一句老生常谈的口号,我已经听厌了,从小就受这句话洗脑,还是套用一下吧,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想这里的人人平等,可能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吧!除非有一方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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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这么多,回顾一下案件经过:2009年7月4日下午5点,星野亮二到超市购买了两把水果刀。晚9点左右,星野亮二带着水果刀来到酒吧找到正在上班的女友李娜。星野亮二称,李娜在言语中流露出对他的鄙视,他感觉受到巨大羞辱,于是,拔出水果刀刺向李娜的胸部、背部、颈部等处,共6刀,其中,最后一刀的刀刃全部插入了李娜的颈脖。星野亮二停下后,呆立在原地。听到有人报警,他把双手并拢举起,束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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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中,我注意到一个摇尾乞怜的细节:‘案发后,苏州警方迅即向外事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有关部门向日本驻沪总领事馆通报了情况。’在自己的国土上判决杀人案,凭什么到领事馆去问日本人!我不由自主想起了汪精卫、袁世凯等等卖国贼!别忘了我国现在已经不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我们现在不是腐败窝囊的大清,不是落后挨打的民国,我们现在是强大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我们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司法自由,我们轮不到日本人说三道四!想要别人看的起,就要首先自己看得起自己,把腰杆挺起来做人!一个人长的高大不算强大,长得高大不怕矮个子不被矮个子欺负才是真正的强大!国家强不强大,不在于唱歌跳舞,不在于跨着方步,而在于不受欺负。现在这个日本人藐视中国法律,故意杀人,分明在欺负我们,以为我们不敢枪毙他。如果网开一面,法不行、诛不必,何以显示我们的强大?!只能证明我们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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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u  v; _# j5 k看看法官为星野亮二开脱的理由,全都是‘欲降之罪何患无辞’!不值一驳!苏州市中院强调,被告人星野亮二虽是日本国公民,但在中国领域内生活和工作,应遵守中国法律。他在与被害人李娜交往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金钱纠纷,故意非法剥夺李娜的生命,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法院还指出,星野亮二在公共场所行凶杀人,手段残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法院也认定,被告人星野亮二作案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李娜在与星野亮二的交往中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据此对星野亮二酌情从轻处罚。星野亮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很快供述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并与李娜家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85万元人民币,目前赔偿履行完毕。这一点,在量刑时被作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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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娜在与星野亮二的交往中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据此对星野亮二酌情从轻处罚。’死者是不会辩论的,被害人有没有过错,只能是凶手的一面之词,为了保住性命,凶手自然会把罪责推给死者、把脏水往死者身上泼,如果不是存心饶命,法官怎么可能轻信凶手但求自保的一面之词!再说死者即使存在感情欺骗,并没有违反法律,她完全是无辜的!9 q/ j+ Q; a7 c. W5 C  I

& a  p1 V! T, {. t8 [4 B. k‘星野亮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很快供述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落入法网,谁还敢气势汹汹!为了减罪,谁不是唯唯诺诺!后悔有用,要法律干什么!后悔就可以减罪,法院又不是修道院!悔罪态度看不见摸不着,只凭法官一张嘴,你存心不让他死,自然会说他悔罪态度好!如果你不打算饶他不死,即使他悔的头发全白、哭的痛不欲生也无济于事!+ h* I4 {! _/ x9 o  g& l2 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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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娜家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85万元人民币,目前赔偿履行完毕。这一点,在量刑时被作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这不是大摇大摆的金钱交易吗!这不是明目张胆的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赔得起钱就保住性命,赔不起钱则死路一条,敢问天下,还有什么是钱买不到的?!连生死都可以主宰,还有什么是金钱不能主宰的?!当一个国家,金钱的地位高不可攀、主宰一切,后果将会怎样?剩下的我就不说了。我虽然对法律不算了如指掌,但我知道赔钱归赔钱,判刑归判刑,一个是民事,一个刑事,完全两码事,即使枪毙,赔钱照样得赔,不能互相代替。这是我的理解,至于最近一位法界大亨说的‘以钱买刑’规范化,恕我愚钝、不敢苟同,再说就算照他的说法,也是‘只适用于不被判死刑的罪犯’,有兴趣可以去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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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r2 Y& m: a8 \‘被告人星野亮二作案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吧是工众场所,众目睽睽在下他明知逃不掉,为什么要逃!如果他不是莽撞愚蠢,他绝不会逃跑以增加罪责!反正逃也逃不掉!‘听到有人报警,他把双手并拢举起’,有人已经目击他的犯罪经过,并且警察即将赶到,这不是自首,这是被逼无奈、束手就擒,这是当场活捉!亡命天涯,警察通缉,主动归案,这才是自首!作案之后,神不知鬼不觉,良心发现或迫于压力,主动投案,这才是自首!, i) O. F2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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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认识死者,也和凶手无冤无仇,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没有理由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我不得不义愤填膺、大声抗议!我相信法律上绝不会有这么一条:‘外国人杀中国人,不判死刑!’如果外国人杀中国人不用偿命,我咒诅制定这条法律的汉奸卖国贼!祝你们在地狱里煎熬!如果法律没有这条,我咒诅判决此案的法官!自己的同胞被日本鬼子捅了6刀杀了,你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中国人报仇雪恨,将杀人犯推上刑场,你却看在是日本人的面子饶他一命(也许是看在日币的面子),你该当何罪!你不配做中国人!你生不逢时,早生六七十年,你绝对是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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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 e3 D4 [4 a+ z0 O8 g. J; o. v战国时,卫国有个逃犯逃到魏国,卫国国君派人到魏国用五十金子交换,魏国不肯。于是,卫国国君用一座城池去换。大臣说:‘这么可以用一座城池去换一个逃犯?’卫国国君回答:法律不能执行、该杀的人不杀,就算多十座城池 也无益;法律能执行、该杀的罪犯能杀到,失去十座城池,也没有害处!’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者都知道有法必依比什么都重要,该杀的人决不放过,我们现在难道连一个小国诸侯都不如吗?0 \, Q# x: q$ D+ _+ I$ 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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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犯我中华,虽远必诛!’是不是吹牛?犯我中华者近在苏州,都不能诛!不是吹牛又是什么?又不是在南海索马里,又不是钓鱼岛!
发表于 2010-10-4 22:09:56 |
漫长的铁窗生涯。。。。。。。。很好,可以想想监狱生活是怎样的
发表于 2010-10-4 22:10:34 |
刑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违法,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责任,,判他无期.我们只能无语..
发表于 2010-10-4 23:41:15 |
别忘了还有杀日本一家四口的中国留学生呢
发表于 2010-10-5 01:07:56 |
金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发表于 2010-10-5 14:06:37 |
让日本人在中国监狱服刑,还是无期,这招够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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