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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08〕87号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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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1:24:2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发表于 2014-7-15 11:25:10 |
@各种摄影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4-7-15 11:25:18 |
12315 来学习一下业务吧
发表于 2014-7-15 11:26:45 |
发表于 2014-7-15 11:44:50 |
打12345然后他们转其他部门处理,这样比较快
发表于 2014-7-15 11:46:29 |
{:4_219:}
发表于 2014-7-15 11:51:26 |
皇冠无下限啊。。。
发表于 2014-7-15 16:19:31 |
形同虚设
发表于 2014-7-16 12:42:33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7-16 15:53:24 |
网络问政平台@市工商局。
 楼主| 发表于 2014-7-17 11:54:35 |
icewindsword 发表于 2014-7-16 15:53
网络问政平台@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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