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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坚决抵制亮宝贝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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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1:17:5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年终岁末,亮宝贝旗下幼儿园又到了该收缴半年学费时候,可是家长们却发现,缴费标准已从半年前的3800到最高的5200元一下涨到现在6000-7200元不等,涨势之快令人惊讶。家长们普遍感到令人气愤,无法接受。不知这价格是谁定的,就是物价上涨也不能一下让多缴纳2000多元。
亮宝贝幼教集团下属一些幼儿园乱收费并非个别:亮宝贝洸河花园幼儿园学费猛涨2793元;亮宝贝蒋林园猛涨2100元;明珠园半年收费达到7200元。这种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没有征求家长意见。2010年12月,教育部将山东省列为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盼望有关部门能介入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落实并管理下,希望各园的家长们联合起来共同抵制亮宝贝这张蛮横的涨价一下是各个园的QQ群号欢迎各位家长的加入
亮宝贝明珠园:41547163
亮宝贝蒋林园:131123844
亮宝贝洸河园41547163

发表于 2011-1-6 11:20:00 |
团结就是力量
发表于 2011-1-6 11:22:10 |
可恶
发表于 2011-1-6 11:35:09 |
其实这种涨价是必然的,说到底  都是其他几家贵族双语幼儿园  闹腾的(比如 哈弗摇篮,牛津国际,英才双语~~)      他们把价格  定那么高,亮宝贝  看着当然眼红!  再说   除了这些幼儿园      家长们  还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吗?哦   对了   还有机关幼儿园,不过  那不是给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准备的!
政府虽然  一再发文件   限制天价幼儿园!  但是 也仅仅是流于形式   不见行动!
发表于 2011-1-6 12:15:21 |
双语就是骗钱的噱头。
发表于 2011-1-6 12:36:19 |
冬天没有暖气,价格还这么高,又在一学年途中涨钱,简直是抢钱。坚决抵制!!
发表于 2011-1-6 12:42:18 |
打到他们需要大家的团结。。。就是不交。。。但是大部分人还是交了
发表于 2011-1-6 21:03:49 |
拾到拾到转园吧。
发表于 2011-1-7 22:30:52 |
顶,再糊弄半年,
发表于 2011-1-12 18:53:24 |
当时上学时他们承诺老生不涨价,上的时候的价格保持到毕业,现在这么不讲信用,我们坚决抵制住:坚决按当时的缴费缴纳,少长也不行。
这么不讲信用,怎么能教育好我们的孩子,
新入园的家长要注意,可不要选择这种学校,不要把孩子唯一的童年当成试验品!!!
声讨亮宝贝涨价QQ群菱花园:133072015
发表于 2011-1-13 09:05:29 |
大家团结一致,坚决抵制
发表于 2011-1-13 09:10:38 |
昨天去红星小区,在附近见到了传说的的“亮宝贝”,从外面看,一点都没有高档幼儿园的感觉,就是很破很差劲,不知道为什么济宁的幼儿园要这样,要知道济宁的人均收入在山东十七地市排第十五啊。这种条件的幼儿园在济南也就一个月五六百吧,哎,真无语了,怪不得济宁人的穷人越来越穷,无德的商家。
发表于 2011-1-13 09:23:13 |
收费收的高了,服务标准却没见涨!!抵制这种收费!!以及以其他名目乱收费的!!
发表于 2011-1-14 08:37:12 |
大家继续坚持,上学期的缴费到2月底,到时候如果不降,我们就转学!!!实在不行在家自己教,到时候看看流氓学校怎么办?这种学校你还能对他抱什么希望!!!
我问过小学了,现在上小学根本不要什么幼儿园毕业证!!
发表于 2011-1-14 08:52:20 |
一、亮宝贝幼教集团,下属机构遍布济宁。性质系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收入应及时缴入单位银行帐户,而其多年来要求家长把学费打入颜淑芹个人帐户中(农、建行各一),每年的收费通知单就是证据。每年几百万巨额经营业务收入不及时入账而转为私存,已经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了(不论国有单位还是私营企业)。 附: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此违法行为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诱发和助长了腐败行为,特别是有重大偷税嫌疑!公款私存则不必入帐,营业税,所得税等就不用交了。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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