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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现在真是到了某些单位某些人胡作非为什么都不怕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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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1:11:0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敢堂而皇之的弄虚作假 ,欺压没有关系的百姓。这叫什么社会!!

http://v.iqilu.com/ggpd/msztc1/201512/08/4283483.html
一.肇事者驾驶中型箱式货车,严重超速,有人员通过路口,没有减速避让,在这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1)从肇事者行车记录仪画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可以明显看出,肇事者驾驶的货车速度达到了71公里每小时,刹车痕迹仅为12米。此路段货车限速为40公里每小时。超速将近一倍,马鹏闯过黄灯通过路口明知前方有转弯路口,且路口已有车辆转弯,人员通过,依然加速前进。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2)在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故认定肇事者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而没有依据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的事故视频中任城区勤务大队股长唐静也明确描述了这一点,但在事故认定的事实表述中只字未提四十四条及四十七条的字眼。却滥用了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3)事故责认认定书中未对马鹏进行酒精测试,因此不排除马鹏酒驾的可能;未调取马鹏通过路口时监控画面,因此不排除马鹏驾驶中打电话或有其他行为的可能。
   (4)责任认定书中说是事故发生在金宇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西30米。在我们看到的交通事故调查笔录中是金宇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西50米,而我们实际测量结果那个距离为85米。责任认定书出的30米与事实严重不符。
    (5)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时间上存有漏洞。在电动三轮车没有被鉴定为机动车之前于12月14日就已经出来。而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而我们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为12月24日,推迟了十天整,这也恰恰印证了,肇事方为什么早就知道事故责任的划分了。

二.电动三轮车司机,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主观过错较小 。
(1)电动三轮车是否归为机动车的范畴,在立法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中涉及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而得出的结论。对于一个普通民众来讲,电动三轮车只是一个代步的工具,以他们的认知能力无法达到向司法鉴定结论一样准确的水平。从肇事者行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出,张保环在骑行中,是顺着前方的两轮电动车横过马路,且速度非常慢。他根本没有把电动车作为机动车来开的意识。
    (2)电动三轮车如何挂牌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时至今日,关于电动车挂牌的细则尚未出台,电动车挂牌管理还需等待政府部门的规定。现在电动三轮车既使从性质上列入了机动车的范畴,但与机动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电动车的挂牌及其驾照还是处于法律空白区域。有法可依是基础,但是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对于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讲,无法可依,是其无奈之举。所以,从该角度来讲,张保环的电动三轮车未挂牌照,其主观过错也是相对较小的。
(3)在这次事故中张保环也没有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前,电动车跟随前方电动车已经过了中黄线且通过了超车道,行驶在其前方的电动车已通过路口,到达路边,肇事者马鹏应早就看到前方通过人员,完全可以及时刹车,但他却加速前行。关于这一点,不仅从视频完全可以看出,从现场车速、车辆撞击部位、车辆位置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直行先通过之规定并非无条件的不变规则,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经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在通行时,直行车辆应该减速慢行礼让优先车辆通行。
综上所述,电动车司机作为一名外地来济宁的农民工,在受认知能力限制及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未挂牌及考取驾照,主观过错较小,且不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法律责任或应承担相应次要的法律责任。
三、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1)《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驾驶电动车已通过路中间后的超车道,并且前方还有多人通过路口,肇事者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会发现。如果不是肇事者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电动车司机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此次事故认定各承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责任认定书1

责任认定书1

责任认定书法家

责任认定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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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23:00:35 |
首先我先声明,我对逝去的老人表示同情,可是对楼主的做法我感觉很反感
楼主别再自己乎自己的脸了,你所提出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看见里边的主体了白????行人、有优先通行权的机动车辆!!!!你说你们能占住哪条??????驾驶无牌无证的三轮的是行人吗?在主干道上横穿马路有优先通行权?????你不能仅凭箱货超速不足百分之二十就认定是箱货全责吧?楼主你别老咬住第四十七条不放,看样交法你也翻了无数遍了,你为什么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第(二)项呢?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的规定??????就仅凭这一条就能定三轮机动车全责,划个同等责任你还叫屈了???还有看你这么明白,这么懂法,一开始就认为对方是全责,那你们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对方肇事车??而是这时候再制造社会舆论?奉劝楼主一句,依法走程序吧,再闹还是乎自己的脸。
发表于 2016-1-11 22:05:13 来自手机 |
xiaotao 发表于 2016-1-11 17:47
还是继续日你娘!

你个垃圾  没教养的东西   我说啥了  你就满嘴喷粪    有本事去告啊  没本事上网来叫唤了   谁的责任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牛逼你去省里告吧   呵呵
发表于 2016-1-11 21:56:46 来自手机 |
xiaotao 发表于 2016-1-11 17:47
还是继续日你娘!

麻痹 你找事白事  你他妈就活该!

补充内容 (2016-1-11 22:09):
活该被人家欺负  活该给你给你定五五  咋不给你来个七三呢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17:47:37 |
393942768 发表于 2016-1-8 23:04
没教养的东西  看你这遭遇   难听的我不说了  自己品吧   怕你受不了

还是继续日你娘!
发表于 2016-1-8 23:04:37 来自手机 |
xiaotao 发表于 2016-1-6 11:57
日你娘,确实日了。

没教养的东西  看你这遭遇   难听的我不说了  自己品吧   怕你受不了
发表于 2016-1-6 14:05:19 |
仔细看了一下视频,那个地方好像不是过马路的口吧

补充内容 (2016-1-6 14:06):
应该双方都有责任。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警察也不敢乱来的。
发表于 2016-1-6 13:18:15 来自手机 |
前几天就有网友提到了,视频也非常直观的反应了。“过马路左右看”,幼儿园就要学的“交规”。视频中电三轮没有观察来车的方向,如入无人之境一般导致被撞,这难道不是重要过错。当然。大车小车都开过,从开车人的角度上讲,厢货司机的路况意识很差,不适宜开车。在路面视线变窄、路况尚不明朗等情况下应是本能降速,通俗说就是有情况早处理。侥幸或注意力不集中或根本没有意识导致了事故发生,只能说他在道义上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发表于 2016-1-6 08:35:49 |
三轮车在机动车调头的地方违规横穿马路逆行是事实啊,往东几十米就是金宇路与济安桥路路口,有红路灯和斑马线三轮车为神马不从有红绿灯的路口过马路呢?双方都有责任
发表于 2016-1-5 22:04:06 来自手机 |
拿出来点证据 就像当初咱论坛大战尼姑庵一样一样滴
发表于 2016-1-5 21:49:29 |
如果他不超速,三轮车是全责的,因为拐弯必需让直行的,这样很公平啊
发表于 2016-1-5 22:01:25 来自手机 |
这个东西国家早就有明文定以为机动车了还需要鉴定么  路口距离你怎么定义的 不算路口的宽度  算的是斑马线西侧吧 就这样的异议还拿出来扯皮 拿出来点腐败 贿赂的条条 挖出来老虎大家还有心情给你指导指导 拿着老是说事或许连大家给你的同情都没了
发表于 2016-1-5 22:03:00 来自手机 |
老是拿着这样的问题说事 连大家的同情分都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5 22:26:29 |
我的证据已经很充足了,什么都摆那了,视频也放这里了。很显然是某些人是在害怕,是怕我把事情闹大,是在搅混水。任何事故都他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有种把你的理由摆出来。人人都明白,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在我发的贴子里胡闹,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充分说明了你是对方的人,你是在给他找理由。否则你就是个不孝的孙子。因为满大街骑电动三轮车的都是你的家人,亲人,长辈。说出这些话你就是不孝,你家老人七十多了骑电动三轮车也需要证吗?这是社会的矛盾,不是个人的原因,也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他不要多说,就让别人知道你是个不孝之子吧。
发表于 2016-1-5 22:36:32 |
发表于 2016-1-6 00:15:21 |
smalk 发表于 2016-1-5 21:49
如果他不超速,三轮车是全责的,因为拐弯必需让直行的,这样很公平啊

不超速应该也是五五
发表于 2016-1-6 06:59:08 来自手机 |
楼主别较真了  没错的  三轮车确实逆行了
发表于 2016-1-6 08:23:17 |
真的感觉不公,可以行政复议包括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那里才是最好一道救济门槛
发表于 2016-1-6 08:39:12 |
发表于 2016-1-6 08:48:10 |
行政复议,法院,都是说理的地方,这里给你主持不了公道,也不支持这种做法,更不该把个人信息都发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11:57:57 |
393942768 发表于 2016-1-6 06:59
楼主别较真了  没错的  三轮车确实逆行了

日你娘,确实日了。
发表于 2016-1-6 12:09:18 |
xiaotao 发表于 2016-1-6 11:57
日你娘,确实日了。

别骂人 骂人不好····实际这样的事应该还是尽力协商  你把个人信息都曝光了 不好协商了 天朝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很多地方都很模糊 货车超速百分之以内属于轻微违法··驾驶无牌无证的三轮的也属于违法,但是买车的时候谁给说要挂牌了?还是法律不健全  天朝是人情大于法 不好操作··楼主还是淡定点吧···好好协商 另外还有明滴不行有暗滴呦!
发表于 2016-1-6 12:51:09 |
那不是路口,绝不能横穿马路。就是调头的机动车也必须让直行的车辆。
发表于 2016-1-6 13:27:54 |
  驾驶机动车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发表于 2016-1-6 13:55:24 |
又见电瓶车。。。。哎。。出事故的一般都是电瓶车,车速快,无声音,无交通意识。这个电瓶车是害人不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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