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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4: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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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规定: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
1、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应发工资 = 基本工资 + 奖金 +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2、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58197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规定: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
1、应发工资---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应发工资 = 基本工资 + 奖金 +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2、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58197 ÷ 12 = 4849.75 x 60 = 2909.85 (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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