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anhang321

[济宁资讯] 北湖大道为啥改成济宁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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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09:50:09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0 20:44
叫济宁大道,我感觉就是为以后市政府过去做的一个铺垫而已。好似任城大道

我觉得你这个说法对
发表于 2016-7-11 13:32:19 |
yanhang321 发表于 2016-7-11 03:33
那按你这意思济宁大道是济宁的窗口也是扯淡咯,任城大道才是,毕竟是高大上的济北新区

你是不是心理变态啊,长沙大道不是长沙的窗口,和济宁大道不是济宁的窗口有什么关系吗?你累不累啊,你要是虚就去补补,什么都能扯到任城,任城大道和我毛关系啊。你TM的不是任城人啊。MB的把路修宽一点就是窗口,操你妈的金山大道是邹城的窗口?你个狗日的就是他妈的找揍。
发表于 2016-7-11 13:35:12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06:25
济宁大道是济宁的标志性路段,像深南大道,长安街,浦东南路一样,比喻而已,喷子们的眼睛估计得绿了。那个 ...

我靠,长安街都出来了,真日了。。。。。
发表于 2016-7-11 13:40:13 |
这个帖子典型的反应了某些人的心理变态,操你妈的,整天个黑黑黑的叫别人,你妈的大黑比啊,发这个帖子的大傻逼就在北湖住,北湖大道改成济宁大道了都不知道,你还他妈的还好意思畅想北湖的未来,自己能吃几碗饭自己心里没数?济宁大道无非就是为了市政府搬迁做铺垫。操你妈的一会变成长安街了,你要不要脸啊。狗日的,就是他妈的找揍,这种狗日的揍一顿就老实了。
发表于 2016-7-11 13:41:43 |
改了就改了,至于为什么改,在哪里改,也不是个人能决定的。
发表于 2016-7-11 13:44:53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35
我靠,长安街都出来了,真日了。。。。。

疯了!疯了一个!没素质的低等人!
发表于 2016-7-11 13:45:32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40
这个帖子典型的反应了某些人的心理变态,操你妈的,整天个黑黑黑的叫别人,你妈的大黑比啊,发这个帖子的大 ...

嘴里放干净点!那是说话的地方!


补充内容 (2016-7-11 13:46):
那是人说话的地方!我发帖!关你什么事!先吃萝卜淡操心!

补充内容 (2016-7-11 13:46):
发帖跳出来一个跳蚤来!
发表于 2016-7-11 13:47:53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40
这个帖子典型的反应了某些人的心理变态,操你妈的,整天个黑黑黑的叫别人,你妈的大黑比啊,发这个帖子的大 ...

你才是大傻逼那!
发表于 2016-7-11 13:49:40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40
这个帖子典型的反应了某些人的心理变态,操你妈的,整天个黑黑黑的叫别人,你妈的大黑比啊,发这个帖子的大 ...

再乱说!我让我的律师找你!!!


补充内容 (2016-7-11 13:50):
互联网发言是大家的权利!用下三滥的语言骂人是没有公德良知的!
发表于 2016-7-11 13:56:23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13:49
再乱说!我让我的律师找你!!!

我操你妈的,光你有律师?你吓死我完了?你个狗逼,先看看是谁也找的事?你32楼是发给你爷爷的吗?对你们这种黑黑挂了嘴边的畜生,还用和人说话一样?
发表于 2016-7-11 13:56:28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40
这个帖子典型的反应了某些人的心理变态,操你妈的,整天个黑黑黑的叫别人,你妈的大黑比啊,发这个帖子的大 ...

网络空间里骂人的法律责任:
1、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表于 2016-7-11 13:58:26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13:56
网络空间里骂人的法律责任:
1、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 ...

你自己都说了骂人,你是畜生,不是人,回答完毕。
发表于 2016-7-11 13:58:38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3:56
我操你妈的,光你有律师?你吓死我完了?你个狗逼,先看看是谁也找的事?你32楼是发给你爷爷的吗?对你们 ...

绝不与没素质的人对骂!一会卖完股票,游泳去喽!气死喽!
还得拿着夹饼,喝着白开,流着大汗,数着零钱!
发表于 2016-7-11 13:59:18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13:56
网络空间里骂人的法律责任:
1、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 ...

喷子不是骂人?那你改名喷子好了?
发表于 2016-7-11 14:00:56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13:58
绝不与没素质的人对骂!一会卖完股票,游泳去喽!气死喽!
还得拿着夹饼,喝着白开,流着大汗,数着零钱 ...

给我装逼,先不说你算个吊,你也别瞧不起没钱的人,炒股票的有几个有钱人,笑死人,你以为你是巴菲特。。。。。
发表于 2016-7-11 14:21:03 |
双眼皮的跳蚤 发表于 2016-7-11 14:00
给我装逼,先不说你算个吊,你也别瞧不起没钱的人,炒股票的有几个有钱人,笑死人,你以为你是巴菲特。。 ...

1、托国家和党的福,我已经退休,住得好,吃得好,玩得好!天天开心!无鞍马舟车劳顿!年龄和令尊差不多!而且老夫退休工作很好,尽可以颐养天年,万事无忧!
2、你有很多时间忙着回帖,第一不太可能是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或者较大的股份制企业,目前管理都比较严,如果你是这三类人,上班上网本来就不道德!应该受到谴责!
3、你很多时间忙着回帖,第二有可能是在某房地产公司,批发市场,或者自己经营的小店里工作,闲的蛋疼,上网消遣时间,可以理解,时间和钱是你自己的,别人管不着。
4、从你的帖子中看到的多是偏执、片面的语言,建议多些温良谦恭让,毕竟年纪还小,以后的路还很长,别在网上闲逛,珍惜时间,多挣点钱,早日成亲生孩!
5、网络空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观点是存在的,你骂人是不对的,此事你错在先!我的跟帖有点急,如有不妥也请一并谅解。
6、声远论坛藏龙卧虎,多听些大家睿智的观点,少点偏执,多些交流,如诸位坛友共勉。


发表于 2016-7-11 14:41:59 |
1、退休,也难怪你把北湖捧上天,难怪你炒股,合情合理,这种事情,这两样都适合你,退休养老,没事炒炒。不过要切记,别的病,恐怕来不及送医哦。。。。
2、鄙人肯定不在机关单位i,不用担心,但是你想去公安局和正县级对骂,我可以帮你。
3、自由职业或着企业员工就完了,没必要突出什么房地产,你累不累啊,对自己生活的地方感到没有安全感就感觉是别的房地产公司在捣乱,我绝对闲的蛋疼,即是蛋疼也比你挣得多的多,这个可以肯定。
4、我的帖子偏执,你的帖子简直就可以用心理变态来形容了,别人一句不合你意,就是喷子、黑子,就是从你家火葬场赶来,你年龄大也不是你倚老卖老的理由,有句话听过吗,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都变老了。你正中下怀啊。至于结婚生子,劳你费心了,多挣点钱,你也不用费心,我不缺钱,当然,我也不像你,钱多的拿着老本去给金融大鳄当提款机。
5、骂人是有原因的,正县级算个P,这是你第一次回复我的帖子,你没有骂人,你还真清高,你一句不妥就把自己的罪行交代完了?60多岁的人这样的话都说的出口,你这种老人什么尊荣,大家也猜得出,没在快活林随地大小便吧,裸泳的没有你吧?
6、论坛绝对藏龙卧虎,厅官都来评头论足了。
发表于 2016-7-11 14:49:11 |
下班喽!卖在山顶,明天跌!游泳去喽!
发表于 2016-7-11 14:49:37 |
半截歌 发表于 2016-7-10 18:37
改的挺好,正经八百的济宁南外环,国道327线,体现出来济宁地名还是非常必要的。

正解!支持!
发表于 2016-7-11 14:49:46 |
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 2016-7-11 14:21
1、托国家和党的福,我已经退休,住得好,吃得好,玩得好!天天开心!无鞍马舟车劳顿!年龄和令尊差不多 ...

不要以为60多岁了就以为自己吃的盐比别人多,2016年4月注册的小号,你也不是龙,你也不是虎,说你是蛇抬举你,你最多就是个老鼠。60多岁了,炒股还配律师,你好牛逼,看来打官司打习惯了,好自为之吧。别矫情,别胡思乱想,好好炒你的股,今天金融大鳄发福利了,赶快去收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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