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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这醉驾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可是仍然有人心存侥幸。这不,高新区交警大队就将查获的6名醉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移交给了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集体宣判。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想必大家都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可是仍然有人心存侥幸,将法律和安全置之度外。这其中不难出现一些醉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他们在被查处时,都表明自己清楚酒驾的处罚,而且也知道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到头来,还是这心存侥幸的心理害了自己。 郑某,男,1981年生人。2016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常营村西头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常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被告人郑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毫克,属醉酒驾驶。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某,男,1987年生人。2016年5月20日晚23时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长城牌小型轿车沿金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火炬路西侧时,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相撞,致使隔离带及轿车受损,后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5毫克,属醉酒驾驶。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林某,男,1963年生人。2016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济东新村美食街南门附近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经检测,被告人林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1毫克,属醉酒驾驶。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了解,这次集体宣判,共有六名被告人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不同程度判刑。六名犯罪当事人于当天下午,被移交到济宁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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