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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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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0:47:2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近日,济宁市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全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已于10月正式执行。

  此次调整涉及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将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户籍,实行统一发放标准。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各县区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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