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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关于济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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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5:04:3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12月23日,济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站和济宁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同步刊登了《关于济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就《济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扩大知晓度,现将原文予以刊载,请网友们通过通告中提到的有关渠道积极反映意见建议。
关于济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济宁市起草了《济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1日。
二、文件发布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济宁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ing.gov.cn/ ) 或济宁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www.jnjt.gov.cn/ )查阅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
三、意见反馈途径
      (一)传真:发送传真至0537-2357933,请在传真首页注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或“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建议。
    (二)信函邮寄至: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邮:272000(收)。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 jncqczs@126.com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
1、《济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23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5:05:07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职责划分
(三)分级负责。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实行两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济宁城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四)部门管理。宣传、网管办、政法委、经信委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人社、商务、工商、物价、国税、城市管理、质检、人民银行、信访、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要依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巡游车经营者及巡游车、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行业管理。
三、科学定位
(五)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网约车等方式,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六)完善运力投放机制。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动态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的发展要根据以下要素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出行特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实行出租汽车数量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由政府调控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运力投放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七)加快推进城市交通供给侧改革。要按照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律,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供安全、高效、绿色、便捷、经济的城市公交服务体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要按照出租汽车的结构形式,提升巡游车服务水平,增加网约车服务,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八)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车辆更新原则上不超过6年,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经营,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改革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和许可后的管理方式,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采用服务质量招标方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考核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达标的,其经营者可申请延续并优先获得经营权。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九)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按照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规范承包经营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实施出租汽车承包费或定额的多方磋商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十)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巡游车运价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实施行政许可。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含)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悬挂喷涂张贴任何标志标识。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行为规范。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十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通过“五个鼓励”来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实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以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加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七、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四)鼓励并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六)转变行业监管方式,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安全保障和服务提升,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加快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
(十七)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多种形式预约服务。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规范驾驶员着装,推广文明服务用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更新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一键报警装置,推广安装乘客评价器,车载视频监控等设施,升级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十八)健全行业信用体系。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纳入信用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九、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也要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十)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既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也要充分考虑辖区行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关切,也要兼顾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统筹各方诉求,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各级要制定科学的宣传和舆情监测方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对国家《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等,要反复讲、深入讲、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改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十二)维护行业稳定。维稳、公安、交通、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维稳新机制。要主动采取对话、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作为,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营秩序。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5:05:35 |
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 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 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关提供备案结果,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价位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价格的1.5倍(以裸车购车发票为准);
(三)初次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应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个人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管理能力,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有服务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负责做好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管理等职责。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含)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悬挂喷涂张贴任何标志标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检查、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非营利性质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摊驾驶劳务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自车辆初次登记时间起)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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