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工商(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治理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等违规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塑造教育系统清风正气,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设良好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 1.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 2.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3.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 5.“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对不参加的学生打击报复; 6.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 8.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 9.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10.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 11.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 1.无证办学; 2.聘用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辅导; 3.安全管理不到位,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发布虚假、违法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2017年11月1日以后查实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对参与有偿补课在职教师的处理 由所在学校或者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依照上级规定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市特级教师、各级名师优师、教学能手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和校长等责任人的处理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接到的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主动查实并主动做出处理的,对学校和校长不作处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学校校长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局依纪依规对学校和领导班子进行问责。 经举报,被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实的,校长应接受相应处理。一年内查实有1起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年内不得在本职级内晋升高一级档次,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延长一年。一年内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校长职级在本等级内降低一个档次,在本等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等级的最高档次,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解除试用合同。聘期内查实5起以上(含5起)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撤销校长职级并解聘其校长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局依纪依规对校长进行问责。 (三)对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及负责人的处理 审批机关责令违规办学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整改不到位的、同一问题违规两次及以上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工商部门联合查处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会同工商局成立济宁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严禁有偿补课等行为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核,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统筹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查处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虚假宣传、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实效。 (二)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局、工商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教育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每次整治行动,工商部门要配置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整治活动,深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常态化开展,增强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建立健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报道联合治理有偿补课等问题的工作动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和政策规定,教育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危害,自觉抵制,积极提供线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济宁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济宁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投诉电话、举报邮箱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9日
济宁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投诉电话、举报邮箱 济宁市中小学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切实承担起教书育人使命,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我承诺: 1.不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 2.不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3.不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 5.不“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对不参加的学生打击报复; 6.不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 7.不利用网络授课,并向学生收取报酬; 8.不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 9.不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10.不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 我将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学 校: 承诺教师: 校 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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