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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2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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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陈先生与陆小姐在2017年4月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约一年后,两人在2018年3月开始同居。同居5个月后,陆小姐突然搬离了两人同居住处。随后,陈先生将前女友陆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两人合租同居他个人出资购买的宠物猫、苹果电脑和手机等物品。
双方对簿公堂期间,陆小姐透露,两人其实在很久之前就认识,手提电脑、手机等物品是陈先生在“同居”之前送的。陆小姐辩驳称,“宠物猫是我自己买的,平时猫粮和猫看病,都是我付款的。”
佛山市高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于2017年6月购买的12寸苹果笔记本电脑及蓝牙无线鼠标一个,陈先生当时给了陆小姐使用,但后者提供的图片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将该笔记本电脑及鼠标赠与给自己,应予返还。
此外,对于苹果手机及耳机,虽然是陈先生支付款项,但购买当天就给了陆小姐使用,陆小姐持有该手机的配件及购买凭证原件。基于当时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购买手机时一同前往,手机及耳机一直由陆小姐使用。法院对陆小姐陈述陈先生将手机及耳机赠与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请求返还手机及耳机,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的宠物猫,法院认为,陆小姐提供与宠物店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付款购买宠物猫及饲养宠物猫的配套用品,虽然陈先生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反映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曾多次向陆小姐转账款项,但陆小姐也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反映早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向小陈转账款项。
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宠物猫是他出资购买的,其请求陆小姐返还宠物猫一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陆小姐十日内将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鼠标归还陈先生,并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身边有分手要钱的,就是之前在一起的时候都是一方花钱多,买礼物之类的,要宠物…证明猫才是真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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