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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改变居住房使用性质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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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45:1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居住房出租改为商业经营用房。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1:46:11 |
据说把居住房改为饭店。
发表于 2011-11-9 21:46:44 |
{:8_605:}
发表于 2011-11-9 21:59:40 |
房管局?还真不知道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2:04:22 |
房管局?城管?规划局?建设局?街道居委?还是神马机关?
发表于 2011-11-9 22:07:58 |
先办下来营业执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2:12:14 |
呵呵,是咨询如何阻止“扰民”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2:48:56 |
期待"高人"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3:29:02 |
今天是等不到了。
发表于 2011-11-10 16:55:11 |
这个不解释、、、、
发表于 2011-11-10 19:59:02 |
同样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0:12:51 |
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有相关法规,济宁是否有这类东西?
发表于 2011-11-11 12:14:18 来自手机 |
去相关部门就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4:17:29 |
不知道哪个部门最相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4:18:44 |
几位六旬、七旬老年人跑了多个部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22:48:14 |
期待“明白人”。
发表于 2011-11-11 23:58:27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权)在规划局,《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但这个基本走不通。如果已经造成改变的事实了,处罚权在综合执法局,依据是《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定年限后,在拆迁补偿时按营业房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2 00:14:19 |
谢谢“新市民1”,只是“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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