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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禁限行区域“三小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和《巨野县城区“三小车辆”禁限行工作实施方案》(巨办发[2021]46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特殊群体车辆管理。驾驶助残代步车、环卫保洁专用车、快递配送车、特殊病人康复车、燃气和暖气维修车等车辆,在禁限行区域内行驶必须人、车、证相统一,且驾驶车辆不能乘载其他人员,不能改变车辆用途。规定行驶路线的,不能改变行驶路线。如发现人车、证、不统一或改变使用性质,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并将标牌、通行证收回。如发现伪造变造牌证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机动三轮车限行管理。对确需驶入禁限行区域的农用三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三轮(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晚20:00至次日早7:00内可以在禁限行区域通行,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车辆牌证手续正常,不得使用拼改装的车辆,不得私自加装车棚,不得私自加长加宽车身,不得擅自加大功率等。对违反限行规定,在禁限区域行驶的农用三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三轮,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自2021年12月29日起,对在禁限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电动四轮,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予以扣留,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从严从快依法处置。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限行相关规定,不盲目购买、不违规驾乘“三小车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做文明出行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畅通、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巨野县“三小车辆”综合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巨野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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