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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9 14: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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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躲,但你不能还手!”2023年,青岛,一醉酒的邻居上门闹事,对妻子进行殴打,丈夫为保护家人还手,被判定互殴进门暴打小夫妻被判为互殴,民警表示可以躲可以跑但不能还手,妻子:家里有孩子,他都打进来了,我们能躲那里去?
"你们可以选择逃跑或躲避,只要不还手就不会被认定为互殴。"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刘先生一家三口住在青岛某小区的高层公寓里,楼下住着一对中年夫妇。
起初邻里关系还算和睦,但随着刘先生女儿的出生,楼下邻居开始频繁投诉噪音问题。
刘先生夫妇也很无奈,毕竟三岁的孩子难免会有哭闹声。他们已经尽量控制音量,甚至在地板上铺了厚厚的地毯,安装了隔音窗帘。
可楼下邻居似乎对此并不领情,反而变本加厉地找茬。
小区里的其他住户都知道,楼上楼下难免会有些声音传递,大家互相体谅才是邻里相处之道。
可楼下那位徐先生却对此格外敏感,动不动就上门指责,甚至威胁要找物业投诉。
刘先生夫妇每次都耐心解释,并承诺会继续改进。但徐先生似乎并不满意,经常醉醺醺地在楼道里大声咒骂。
那天是小年夜,刘先生一家正在享受难得的团聚时光。突然楼下传来一阵咒骂声,刘先生打开窗户一看,原来是徐先生又喝多了,正指着他家破口大骂。
刘先生本想息事宁人,可徐先生却变本加厉,直接冲上楼来踹门。
为了不影响邻居,刘先生只好开门。谁知徐先生一进门就挥拳相向,还扬言要教训这一家子。
刘先生被打得鼻青脸肿,姜女士抱着女儿躲在角落里瑟瑟发抖。千钧一发之际,刘先生抄起啤酒瓶砸向徐先生的头部,这才制止了对方的暴行。
警察赶到现场后,两人都被送往医院。让人意外的是,警方竟然认定这是一起互殴事件。民警解释说:"你们可以选择逃跑或躲藏,只要动手就算互殴。"
这个说法让刘先生夫妇感到荒谬。姜女士质问道:"我们家里还有孩子,他已经闯进来了,我们能躲到哪里去?"
警方的态度让人不禁怀疑:难道遇到入室行凶,受害者连自卫的权利都没有吗?
事实上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当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只要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刘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首先徐先生醉酒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
其次刘先生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反击措施。最后用啤酒瓶击打对方头部的行为,在当时情况下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那么为什么警方会做出如此荒谬的判断呢?这或许与一些执法人员对正当防卫认识不足有关。
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民警习惯于"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思维,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7条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避免"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定式。第9条则进一步强调,要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对于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份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刘先生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案发时新规尚未出台,刘先生夫妇只能接受警方的调解建议。他们要求徐先生赔偿20万元医疗费和误工费,但对方却拒不接受,甚至带着全家出去旅游,对此事置之不理。
这种态度无疑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刘先生夫妇感到深深的委屈和愤怒,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受害者反而要承担责任。姜女士忍不住向媒体求助,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关注。
经过媒体报道和警方多次调解,这起纠纷最终在一年后得到了解决。徐先生一家支付了20万元赔偿金,并搬离了小区。
虽然结果看似圆满,但这个过程中刘先生一家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又岂是一纸和解协议能够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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