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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邹城周某某 公然撕毁查封公告及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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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5 15:41:4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邹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某某、邹城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城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的不动产,并张贴了查封文书及封条。然而,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邹城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其对法律文书的强制效力及擅自撕毁的严重后果置若罔闻,在监控探头下,大手一挥,公然将查封公告及封条尽数撕毁,其行为是对执行秩序的挑战、是对法律底线的突破、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亵渎。
周某某故意撕毁查封公告及封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其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司法文书的严肃性,执行法官迅速固定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果断出击,对周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处罚。
现周某某已被移交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措施,等待他的只会是十五日的追悔莫及。
查封公告及封条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志,具有强制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得实施撕毁、毁损等违法行为。此次事件的处理,充分展现了邹城法院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妨害执行的行动力。下一步,邹城法院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任何妨害、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予以严肃处理,托举“执为邹城”的担当之火,筑牢公平正义的力量之盾,让“执为邹城”成为破解“执行难”的生动释义。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发表于 2025-8-25 16:1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灭九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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