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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举报济宁市清欠办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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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4:37:2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济宁市清欠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处理我公司被嘉祥拖欠巨额款项投诉过程中,公然歪曲国家政策、消极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国家清欠政策空转,企业合法权益持续遭受严重侵害。
一、事实经过与工作人员主要错误言论
我公司因嘉祥拖欠款项1576.89279万元一事,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提交投诉。后经平台流转,该事项由贵市清欠办处理。
2026年1月9日,我公司负责人就此事进展电话咨询市清欠办。在通话中,该工作人员发表了一系列严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极不负责的言论,其核心错误观点如下:
1.公然宣称国家政策无强制性。该工作人员多次声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没有强制性”,对于政府部门拖欠账款的行为,“现在从目前来讲,还没有强一些强制措施”。其结论是:对于无钱支付的拖欠方,“现在只能这样了”,“只能等等国家政策”。
2.曲解法定沟通协调职责。针对拖欠方(嘉祥县某局)不与我公司沟通解决问题的情况,该工作人员声称,国家政策“不强制他们进行跟你们沟通,这个没有强制性,他可以沟通也可以”。将清欠机构的主动协调、督促解决职责,降格为可做可不做的“传话”。
3.消极不作为,导致投诉流程空转。该工作人员承认,在此种情况下,投诉在系统中“就是一直在系统上挂着显示处理中”,并表示其工作仅限于根据领导安排进行“行政督导”,但“最终怎么解决?能不能解决…还要看国家出的政策要求”。其言论完全暴露出一种“只挂号、不治病”的敷衍态度。
(上述言论均有完整电话录音为证,可随时提交核查。)
二、被举报人言行的性质分析与政策驳斥
该工作人员的上述言论,绝非对政策的正常解读,而是系统性的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具体定性如下:
(一)严重歪曲和诋毁国家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其核心谬误在于彻底否认了《条例》及国家一系列清欠政策的强制约束力和惩戒力。
事实驳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是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绝非其口中的“无强制性”文件。其中: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拒绝或迟延支付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失信惩戒、纳入信用记录、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等刚性约束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执行依据:济宁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不折不扣抓好《条例》落实”,并建立“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失信惩戒、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该工作人员的言论,直接对抗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完全放弃清欠办的法定核心职责
国家与省、市各级设立清欠办的核心目的,就是作为专责机构,“协调、督促、监督”拖欠问题的解决,直至清零。
职责驳斥:该工作人员将自身职责狭隘地理解为“上传下达”和“被动等待”,是严重的角色错位。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清欠工作机制,清欠办对于受理的投诉,必须:
1.主动协调:组织拖欠方与被拖欠方沟通,核实情况,制定支付方案。
2.强力督办:对进展缓慢或拒不履行的,应发送督办函、进行约谈、现场督查。
3.启动惩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应启动失信惩戒程序,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4.闭环管理:对投诉事项必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而非在系统中“挂着”了事。
该工作人员“没钱就没办法”、“只能等”的论调,是彻头彻尾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完全放弃了组织赋予的监督权、督办权和问责建议权。
(三)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与影响
1.对企业造成二次伤害:其言论彻底摧毁了被拖欠企业对政府清欠行动的信任和期待,让企业感到绝望,认为“这是个死循环”。
2.助长拖欠方气焰:这种消极态度,等同于向嘉祥县某局等拖欠单位传递了“上级也无法处理”的错误信号,变相纵容其拖欠行为。
3.破坏营商环境与政府公信力:一名清欠办工作人员公然宣称国家核心惠企政策“没有用”,其负面影响远超单一欠款事件,严重损害济宁市乃至山东省的营商环境形象和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三、举报诉求
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态度问题”或“认识偏差”,而是在关键岗位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落实的失职渎职行为。为此,我们郑重提出以下举报诉求:
1.请求立案调查:请贵委立即对济宁市清欠办这位(或相关)工作人员展开调查,核实其错误言论及在办理我公司投诉过程中的全过程行为。
2.请求严肃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对其歪曲政策、消极推诿、不担当不作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的纪律审查和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3.请求责令纠正:责令济宁市清欠办立即纠正错误工作导向,严格依照《条例》和国家、省、市政策要求,重启对我公司投诉事项的实质性督办程序,并向我公司书面反馈具体的督办步骤、时间表及预期目标。
4.请求系统整改:建议以此案为警示,对济宁市清欠工作机制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作风与能力排查,确保国家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政策红利落到实处,不再被“歪嘴和尚”念错经。
我们坚信,在全面从严治党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此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绝不能容忍。我们附上相关证据,恳请贵委秉公执纪,为民企撑腰,为政策护航!

发表于 2026-1-14 14:4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级以上部门举报吧,再济宁都是蛇鼠一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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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4: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公司我公司的,,连个名字都不敢说,,还想网友帮忙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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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5 08: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清欠办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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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0: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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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10:57: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不是走错办公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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