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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保安感冒请假回家后猝死被拒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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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0 15:50:2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在岗位上突发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四小时后猝死,引发工伤认定争议。记者从裁判文书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情形应视同工伤。

2023年12月22日,河南安阳某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张某某正在值班,工作时间从下午3时许直到晚上11时许。当天,他在地下车库与保洁员一起清扫积水时,通过对讲机向班长请假:“班长,我身上发冷,好像感冒了,能请假回家不能?”

得到准许后,晚上6时34分,张某某离开工作单位回家休息,然而病情迅速恶化。当日晚上10时02分,张某某的妻子袁某紧急拨打120,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张某某已无呼吸心跳,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2024年5月,袁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安阳市某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某甲于9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未直接送医而是请假回家休息,后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视同工伤情形。

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突发疾病无证据支持、未去医院进行救治、请假回家后长达四个小时后死亡、无抢救过程,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不应视同工伤。

2025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生活逻辑,疾病的发作、加重乃至死亡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职工受医学专业知识所限,难以对疾病症状作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休息符合人之常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立法本意是对因工作劳累、工作紧张引发死亡的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若将直接送医抢救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将扩大人为操作空间,对缺乏专业知识的职工不公平。

此外,综合《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张某某工作期间已出现身体不适,从身感不适到猝死存在持续性、紧迫性。其因对病情严重性认知不足选择回家休息,属于普通人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行政机关在未查明请假原因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法院认为安阳市某甲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并无不妥。一审判决驳回河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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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球 2026-3-30 16:48 威望 +2
发表于 2026-3-30 15:55: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下班途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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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0 16: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无异议。

如果责任在自己,则不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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