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作为
鱼台县2020年清洁取暖工程(EPC项目,档案编号:E3708270664000109001)的承包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验收及交付工作,但被投诉人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鱼台县住建局”)作为项目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长期拖欠、拒不履约,不仅导致我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更引发三角债,致使下游合作中小企业(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拖欠相关款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督办、责令鱼台县住建局限期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化解三角债,维护我司及下游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一、投诉核心事实与经过
1. 项目合作与履约事实:2020年,我司与鱼台县住建局签订《鱼台县2020年清洁取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档案编号:E3708270664000109001),约定由我司承包该项目的全部施工、采购、安装及调试等相关工作,工程交付后,鱼台县住建局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合同签订后,我司严格恪守合同约定,足额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推进工程建设,全程无任何违约行为,该工程已顺利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 工程结算与拖欠事实:工程竣工后,鱼台县住建局委托山东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鲁泽基审字(2022)第013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明确了工程总价款及结算金额,我司对该审核结果无任何异议,并按要求提交了全部结算资料,积极配合鱼台县住建局办理结算手续。但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鱼台县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及审核报告确认金额,向我司支付工程款项,经我司多次发函、当面沟通、上门催告,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目前,鱼台还欠众达2.5亿余元,竣工验收6年,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足三分之一。
3. 拖欠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一是导致我司经营陷入绝境。因鱼台县住建局长期拖欠工程款,我司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正常支付项目材料款、设备款,无法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已濒临经营困难的境地;二是引发恶性三角债。为保障工程顺利推进,我司委托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金公司”)承接该项目部分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双方已确认我司拖欠海金公司款项共计2143.4838万元(含工程款1143.4838万元、海金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建设资金1000万元)。因我司未收到鱼台县住建局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无法向海金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形成“鱼台县住建局我司海金公司”的恶性三角债,不仅损害我司商业信誉,更导致下游中小企业海金公司经营濒临破产,数百名员工及
家庭生计受影响。
4. 协商无果的困境:期间,我司多次主动与鱼台县住建局沟通协商付款事宜,同时积极协调海金公司,试图通过和解方式缓解矛盾,但因鱼台县住建局始终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和解协商无法推进,既无法解决我司自身经营困境,也无法化解下游中小企业的维权诉求,相关矛盾持续升级。
二、投诉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鱼台县住建局作为项目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立即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鱼台县住建局作为机关单位,长期拖欠我司工程款项,且间接导致下游中小企业被拖欠,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约定。鱼台县住建局的拖欠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企业投资经营信心。
4.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及时支付工程价款。鱼台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违反建设工程结算支付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督办支付。
三、投诉请求
1. 责令立即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请求责令鱼台县住建局自收到本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鲁泽基审字(2022)第013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我司完成工程款项最终结算,并足额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含本金、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 化解三角债,督办下游款项支付:请求责令鱼台县住建局在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后,配合我司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我司在收到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向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143.4838万元款项及逾期利息,彻底化解此次三角债纠纷,保障下游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3. 赔偿我司经济损失:请求责令鱼台县住建局对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员工工资拖欠补偿金、企业经营损失等)依法予以赔偿。
4.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请求对鱼台县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长期拖欠工程款、推诿扯皮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将其拖欠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督促其整改落实。
5. 书面反馈处理结果:请求受理部门自受理本投诉之日起,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将投诉处理进展、整改措施及最终结果反馈给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