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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猥琐老叔

[道听途说]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规:立案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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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0:0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解读改动这个的初衷吗?是何人授意并拍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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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8: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城墙 发表于 2026-4-19 20:30
什么意思?
300万 起步吗?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在此之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追诉的要求是,数额在30万元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30万元直接提升至300万,入罪门槛提高10倍。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表面是松,实际上是更紧了,查的更严了。

我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有和贪污罪、受贿罪一起并论,2026年5月1日新规, 贪污/受贿标准: 一般立案 3万,特殊 1万;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特定情节,仍达到受贿罪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立案 300万(5月1日起)

也就是说,新规300万以下:不再“兜底”,必须查到底(最关键)

旧规:差额 ≥30万就可定“来源不明”,查不动就兜底,容易轻纵。

新规:30万~300万 不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后果:这部分钱不能再以“说不清”了事。要么查实是贪污/受贿 → 按贪污/受贿定罪(立案仅需 3万/1万)。
​要么查实合法 → 不追究。既查不清又不合法 → 党纪政务处分+追缴,但不判刑。

​对贪腐的影响:
​以前“小贪靠兜底”,现在300万以下必须查透,不能降格处理。

贪污/受贿罪(同标准)
​3万~20万:3年以下
​20万~300万:3~10年
​≥300万: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对比(300万以上):
查实是贪污/受贿:10年起,最高死刑
​查不清、只能定来源不明:最高10年

一句话总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门槛从30万→300万,本质是:
取消“小额兜底”,倒逼严查贪污受贿;
保留“大额兜底”,但量刑加重,与贪贿形成更合理梯度。
对贪官:300万以下说不清也没用,必须查到底;300万以上说不清虽能轻判,但门槛极高。

还有一个最大的变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从原来的6万元降至3万元),量刑档次也将发生实质变化。
另一个就是,医生吃回扣累计超过3万就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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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8:5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德佑房产 发表于 2026-4-20 08:12
天天嚷着赔钱的生意,却年年分红,整天哭穷的生意,却海外上市。

因为军工师医  医生是唯一一个不涉及到意识形态问题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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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9:0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左梅郎 发表于 2026-4-21 08:50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还是你讲解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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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9: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城墙 发表于 2026-4-21 09:08
还是你讲解的明白。

300W以下就是狠查!必须说明钱怎么来的,怎么贪污的,必须整明白

不能说来源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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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9:1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毛球宝宝 发表于 2026-4-21 09:17
300W以下就是狠查!必须说明钱怎么来的,怎么贪污的,必须整明白

不能说来源不明了

最近怎么开始研究具体的金额了?
你这是想干啥!!!!

有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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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1 09: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也真是的,纠结这个。。。。还不是。。。。无所谓啦,看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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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3 14:1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的灵活性。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方面转变很快,但凡为p民好的事,得层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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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3 14: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左梅郎 发表于 2026-4-21 08:50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这概念都换的可以,有一腚水平

要不是老哥学过几年法律,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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