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发包人):
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鱼台县住建局”)
投诉事项:鱼台县住建局拖欠我司鱼台县2020年清洁取暖工程(EPC项目,档案编号:E3708270664000109001)工程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我司经营陷入绝境、引发恶性三角债,严重侵害我司及下游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依法督办、责令其限期足额付款,化解纠纷、追究相关责任。
我司作为涉案项目合法承包方,始终恪守契约
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验收及交付事宜,无任何违约行为。但鱼台县住建局作为项目发包人、地方行政机关,漠视合同约定、无视法律法规,长期拖欠工程款项,推诿扯皮、拒不履约,其行为不仅导致我司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更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下游合作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危机,形成“鱼台县住建局我司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恶性三角债,既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也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损害政府公信力。现将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及投诉请求详细说明如下:
一、投诉核心事实与相关佐证
(一)契约在先,我司全面履约无违约
2020年,我司与鱼台县住建局依法签订《鱼台县2020年清洁取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档案编号:E3708270664000109001),合同明确约定:我司承包该项目全部施工、采购、安装及调试等相关工作,工程交付后,鱼台县住建局需按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并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明确了付款节点、结算流程及逾期责任。
合同签订后,我司高度重视该民生工程,足额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严格按照工程规范及合同要求推进建设,全程无任何逾期、违规施工等违约行为。目前,该清洁取暖工程已顺利竣工、通过官方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正常使用,完全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切实保障了当地群众冬季取暖需求,圆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相关验收报告、工程交付凭证等资料均已留存,可随时提供核查。
(二)结算确认,鱼台县住建局恶意拖欠无理由
工程竣工交付后,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鱼台县住建局委托山东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出具了鲁泽基审字(2022)第013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明确载明了工程总价款、结算金额等核心
信息,审核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
我司在收到审核报告后,第一时间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并按鱼台县住建局要求,完整提交了全部结算资料,主动配合其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全程积极主动、无任何拖延。但截至本投诉书提交之日,鱼台县住建局无视合同约定及审核报告确认的金额,未向我司支付任何一笔工程款项,拖欠时间长达数年。
期间,我司采取多种方式催告付款:先后多次向鱼台县住建局发送书面催款函、律师函,安排专人当面沟通、上门协商,详细说明公司经营困境及款项拖欠的严重后果,但鱼台县住建局始终以“资金紧张”“需上级审批”等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态度消极、敷衍塞责,其拖欠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拖欠款项金额巨大(具体金额以审核报告及合同约定为准,相关凭证可随时核查)。
(三)后果严重,拖欠行为引发连锁危机
鱼台县住建局的长期拖欠行为,已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不仅侵害我司合法权益,更波及下游中小企业,影响社会稳定:
1. 我司经营陷入绝境:工程款是我司维持正常运营的核心资金来源,因长期被拖欠,我司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正常支付项目材料款、设备采购款,无法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保,日常经营活动全面受限,已濒临停业、破产边缘,多年积累的企业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后续经营无以为继。
2. 引发恶性三角债纠纷:为保障涉案工程顺利推进,我司与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承接该项目部分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目前,双方已正式确认,我司拖欠海金公司款项共计2143.4838万元,其中包含工程款1143.4838万元、海金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建设资金1000万元。因我司未收到鱼台县住建局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无法向海金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形成“鱼台县住建局我司海金公司”的恶性三角债。
3. 下游企业及员工权益受损:海金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受此次拖欠影响,经营同样陷入严重困境,资金无法周转,无法支付自身员工工资及上游供应商款项,濒临破产,数百名员工的生计受到直接影响,相关员工多次向我司及海金公司维权,矛盾持续升级,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四)协商无果,维权陷入两难境地
为妥善解决款项拖欠问题,缓解经营危机、化解三角债,我司始终保持克制和理性,多次主动与鱼台县住建局沟通协商付款事宜,同时积极协调海金公司,提出合理的和解方案,试图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但鱼台县住建局始终态度强硬,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既不给出明确的付款时间,也不提供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导致和解协商彻底陷入僵局。我司既无法解决自身经营困境,也无法回应下游中小企业的维权诉求,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二、投诉的法律依据
鱼台县住建局的拖欠行为,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鱼台县住建局作为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立即足额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全部违约责任。
2.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鱼台县住建局作为国家机关,长期拖欠我司工程款项,且间接导致下游中小企业海金公司被拖欠,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典型的违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约定。鱼台县住建局作为地方行政机关,漠视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工程款,不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企业投资经营信心,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4.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不得无故拖延、拖欠。鱼台县住建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审核报告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建设工程结算支付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被督办支付。
三、明确投诉请求
为维护我司及下游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三角债纠纷,规范行政机关履约行为,重塑良好营商环境,现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明确投诉请求,恳请依法督办、严格落实:
1. 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请求相关部门责令鱼台县住建局自收到本投诉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鲁泽基审字(2022)第013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及双方签订的《鱼台县2020年清洁取暖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与我司完成工程款项最终结算,足额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含本金、逾期利息)。其中,逾期利息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得拖欠、抵扣。
2. 督办化解三角债,保障下游企业权益:请求相关部门责令鱼台县住建局在足额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后,主动配合我司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全程监督我司在收到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足额向山东海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143.4838万元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彻底化解此次恶性三角债纠纷,保障下游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3. 依法赔偿我司全部经济损失:请求相关部门责令鱼台县住建局对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的恶意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利息、员工工资拖欠补偿金、企业经营损失、律师费用、催款费用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我司将提供完整凭证予以佐证。
4. 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请求相关部门对鱼台县住建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长期拖欠工程款、推诿扯皮、漠视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将鱼台县住建局的拖欠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向社会公示,督促其限期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5. 书面反馈处理进展及结果:请求受理部门自受理本投诉之日起,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定期向我司书面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整改措施,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出具正式的处理结果文书,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落到实处。
我司承诺,本投诉书所述全部事实真实、准确,相关证据材料均已留存,可随时配合相关部门核查。恳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投诉事项,秉持公平公正、依法履职的原则,及时介入督办,切实维护我司及下游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政府机关依法履约、诚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