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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蓝天救援队队员陈延寿同志不幸因公牺牲,年仅3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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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据“瑞丽市蓝天救援队”官微:瑞丽市蓝天救援队队员陈延寿在执行香格里拉市哈巴雪山救援任务中,不幸因公牺牲。
蓝天救援队队员陈延寿同志不幸因公牺牲,年仅39岁-1.jpg
2026年4月20日凌晨四时许,瑞丽市蓝天救援队队员陈延寿在香格里拉市哈巴雪山大本营区域(海拔4300米)执行搜救任务中突发状况。现场同行队员第一时间给予吸氧,并根据状态发展不间断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全套专业急救措施。凌晨五时许,陈延寿不幸牺牲。
瑞丽市蓝天救援队介绍,事件发生后,该队第一时间上报并启动最高等级善后应急专班,由队长牵头全面统筹,专项工作组全员在岗在位,悲痛之余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对接及各项善后工作。陈延寿牺牲相关后续情况,该队将适时公布。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陈延寿系在哈巴雪山搜救失踪比利时男子雨果时突发状况不幸遇难,目前其遗体已被运送下山。
据悉,此次哈巴雪山救援任务,环境极端恶劣,高海拔寒风刺骨、冰坡陡峭湿滑,随时可能遭遇雪崩、冰裂等突发险情,陈延寿主动请缨,不顾个人安危,深入搜救一线。
陈延寿个人资料
陈延寿,男,籍贯浙江出生于1987年03月05日,中共党员,自2019年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时数超5000小时,始终以实际行动践行志愿使命,彰显共产党员担当。
陈延寿同志于2019年加入蓝天救援队,现任救援队副队长,同时兼任行动组与装备组组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陈延寿始终以中共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公益救援当作毕生的责任与追求,在一次次急难险重的任务中践行志愿精神,用点滴行动汇聚成守护群众平安的暖流。
相关报道:
据红星新闻:4月20日,记者从当地救援队获悉,28岁比利时男子雨果仍无任何消息。
雨果于今年3月26日在云南迪庆州哈巴雪山区域失联,他原本计划于4月1日返回比利时布鲁塞尔,但其并未登机且与家人失联。雨果的哥哥和叔叔赶到香格里拉,通过朋友寻求有多年户外经验的摄影领队“大野”的帮助。在得到许可后,大野和三名经验丰富的领队进入封山期的哈巴雪山,搜寻两天无果。
蓝天救援队队员陈延寿同志不幸因公牺牲,年仅39岁-2.jpg 来源:瑞丽市蓝天救援队;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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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一 昨天 14:31 威望 +2
老城墙 昨天 14:01 威望 +2
发表于 昨天 1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延寿  结果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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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名字不能起的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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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是否属于"因公牺牲",需要从法律定义和实际认定两个层面来分析。

一、"因公牺牲"在法律上的适用范围
"因公牺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有特定适用对象的法律概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同样,《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也对人民警察的因公牺牲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相应的因公牺牲认定标准。

也就是说,"因公牺牲"在法律上主要针对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军人、警察、公务员等),其认定主体是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并享有相应的抚恤待遇。

二、蓝天救援队员的法律身份
蓝天救援队是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其队员绝大多数是志愿者,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军人或警察身份。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定义,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因此,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在法律上不属于狭义上的"因公牺牲",因为这一概念所对应的公职身份前提并不存在。

三、实践中的认定路径
虽然无法被认定为狭义的"因公牺牲",但蓝天救援队牺牲队员在实际中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认可与抚恤:

(一)申报评定烈士

这是目前最受认可、待遇也最为优厚的路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在抢险救灾或者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

实践中已有成功先例。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许挺秀、尹起贺于2019年在惠州白马山救援被困驴友时英勇牺牲,经逐级申报,最终分别被广东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许挺秀于2022年3月获广东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2023年9月获颁《烈士光荣证》;尹起贺于2024年11月获山东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需要注意的是,烈士评定有严格的程序,需要经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认定为见义勇为

蓝天救援队员在救援行动中的英勇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许挺秀、尹起贺牺牲后,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向家属发放了一次性抚恤奖金。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

(四)关于工伤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人事关系,因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得赔偿。

(五)救援队内部善后

从近期案例来看,2026年4月20日,云南瑞丽市蓝天救援队副队长陈延寿在哈巴雪山执行搜救任务时突发高原反应,不幸牺牲。瑞丽市蓝天救援队在其官方发布中使用了"因公牺牲"的表述,并第一时间启动最高等级善后应急专班,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对接及各项善后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救援队内部对牺牲队员的表述和善后安排,与法律意义上的"因公牺牲"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四、近期案例:遵义蓝天救援队队长邹鑫评定烈士遇阻
实践中,评定烈士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2022年4月,贵州遵义蓝天救援队队长邹鑫在景区作业时遇难。同事在为其争取评定烈士称号过程中,有部门对此事提出异议,认为救援是其本职工作,仅属于殉职。这一案例表明,蓝天救援队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后,能否成功评定烈士,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逐级申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五、总结
综上所述,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因公牺牲",因为该概念主要适用于军人、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实践中,牺牲队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认可和抚恤:申报评定烈士(是最优路径,已有成功先例)、认定为见义勇为、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以及通过救援队内部善后安排获得家属抚慰。其中,评定烈士虽然待遇最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建议遇难队员家属及时与所属救援队、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民政部门沟通,了解各项申报流程,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对烈士评定流程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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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熊同志 发表于 2026-4-21 14:11
关于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执行任务中牺牲是否属于"因公牺牲",需要从法律定义和实际认定两个层面来分析。

一、 ...

咨询了一下deeps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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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也有蓝天救援队。
认识其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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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地方,不是普通人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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