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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晚,郑某与朋友等人参加生日宴后,又前往泸州市合江县一KTV唱歌。同日晚,何某与朋友段某甲饮酒后也到该KTV唱歌。
当晚10时左右,何某与段某甲走出KTV准备离开,段某甲遇到了前女友裴某甲,双方的对话似有不愉快。裴某甲的男友陈某甲当时也在场,遂与郑某等人对段某甲进行推搡、殴打。
殴打过程中,段某甲跑到公路对面,陈某甲、郑某等五六人追上来将其打倒在地,并继续拳打脚踢。何某听到动静后返回现场劝阻,陈某甲、郑某等人暂时停止了殴打。然而,郑某在被拉劝返回KTV途中再次折返,对段某甲的头部进行踩、踢,何某及其他人再次劝阻。此时,段某甲侧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
何某认为陈某甲等人可能还未罢休,遂转身走向自己停车的地方,在车上拿了一把“尼泊尔刀”(全长18厘米,刃长12厘米)挂在腰上返回现场,并继续劝解。
当时,段某甲在地上慢慢侧起身,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求助,陈某甲的一个朋友周某上前阻止,郑某则从公路另一边绕过去,又对段某甲猛踢几脚。何某见状,掏出“尼泊尔刀”冲过去,向郑某腰部猛刺两刀;郑某迅速跑开。在场陈某甲的朋友急忙上前阻止,何某也未再追赶。
段某甲见状从地上爬起来,在陈某甲及其朋友逐渐围拢的情况下,拉着何某逃离了现场。陈某甲及其朋友随后追赶,在北坛巷追上了段某甲。因接到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段某甲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何某打车回家,次日经公安局传唤后到案。
郑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治疗期间,何某支付了医疗费52000元。
2024年4月3日,经鉴定,郑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5年11月24日,合江县公安局向郑某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我局办理的何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公安局告知撤销案件的理由是:何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受损失292286.80元。审理中原告将损失金额变更为308890.80元。被告何某辩称,被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何某致伤原告郑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审理中表示其已经支付的52000元可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不再向原告主张,系被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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