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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山东艾格林制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依法查处其未按规定对周边环境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定期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汶上县寅寺镇化工产业园的山东艾格林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联苯苄唑所使用的原材料及排放的废气中均含有二氯甲烷。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二氯甲烷属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调阅企业自生产以来的全部检测报告发现,该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周边环境中的二氯甲烷开展定期监测,且未按相关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评估环境风险及排查隐患。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物料采购台账、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等证据材料,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企业虽在5月9日补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但未改变此前长期未履行法定监测义务的事实。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单位应当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防范环境风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结合企业属小型企业、两年内首次违法、依法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情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93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企业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加处罚款。
此次执法行动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监管的职责担当,对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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