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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制定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在媒体上公布;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全部落实减排任务,无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有环保部门确认函;减排体系通过省环保厅审核。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渔业局、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完成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和列入省市长责任书考核的总量控制项目。 |
|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 完善《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执行《济宁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关于构建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工作方案》,完善突发环境信息报送系统。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完善全防全控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机制,强化环境应急管理,提高南水北调东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 按照《济宁市“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3〕32号)要求,重点开展十四项工作。根据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安排,组织开展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确保201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进入全省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0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保障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环境宣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 | |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确保创模重点工程资金到位,使环保投资指数阶段性达到1.7%以上。 | | 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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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续实施重大节能工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 | 按照《济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水限水的意见》、《济宁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节水工程,强化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确保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继续以污染物减排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作,限期整顿、关闭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严格审批制度,提高工业企业的入住门槛。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 | | |
| | 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 按照《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济发〔2013〕18号)和《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3〕50号)要求,重点开展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及非工业面源废气防治等工作,确保济宁城区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三种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分别较2010年下降12%、8.6%、17%。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划分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保护,设置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宣传标志。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并批准实施。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济宁市中山公用水务公司 |
完善集中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制度和监管体系,年内开展一次特定项目全分析,检出项目纳入常规监测。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年内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并有工程措施且满足在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和监测要求。 |
| 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 重新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按照《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济发〔2013〕18号)要求,以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和水环境安全,坚持治用保治污策略为主线,重点抓好深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完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水生态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等5项主要任务。确保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水体无黑臭现象,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港航局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制定出台区域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噪声监测方法、点位设置、监测仪器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监测范围应覆盖建成区面积85%。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商业噪声及建筑噪声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 | |
| | 制定出台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城区禁鸣实施力度,确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噪声监测方法、点位设置、监测仪器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点位经上级环保部门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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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照《关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绿色生态济宁的意见》、《济宁市创建绿化模范城市实施方案》、《济宁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实施城区绿化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5%。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按照《济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3〕7号)继续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快济宁任城新区、太白湖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辖区污泥处置全部达到考核要求。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制定城区中水利用方案,加快中水回用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大于20%。 | | |
强化污水处理厂监管,加强在线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泥及噪声满足排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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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域范围内,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 |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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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确保不发生环保信访或上访事件。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落实,厂区内部环境符合有关要求。 |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 |
全市域范围内重点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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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地环保部门每两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企业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规范处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 | 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且逐年增加;制定清洁能源政策措施,落实工程项目,加大清洁能源使用。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完善集中供热建设工程,建设配套供热管网和热换站,督促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集中供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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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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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向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依据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登记注册。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允许其上路行驶,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 |
| | 继续强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密闭收集运输,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要求,收集转运记录、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齐全。鼓励垃圾分类收集,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长效保障机制。督促济宁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做好环保档案。 | |
| 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厂环保监管,确保垃圾渗滤液、废气达标排放。 | | |
| | 实施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确保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督性检测和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达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危险废物去向:辖区所有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去向明确,有台账资料支撑。利用或处置单位有经营许可证,实施完善的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产生量与市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机构数目规模相匹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危险废物处理: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路线)、利用、处置的企业均有资质。 危险废物长效管理:制定并推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长效保障机制。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有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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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济宁日报社、济宁广播电视台 |
向环保部报送2014年度完成情况;继续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创模工作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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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 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 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大于80%。 | |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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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 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继续加强市、县(市、区)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应急等能力建设。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 建立创模网站,及时宣传报道创模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创模的目的、意义和成效。年初公布创模规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年底公布创模指标完成情况。 | |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济宁广播电视台、济宁日报社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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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续在全市所有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学年环境教育 12 课时以上。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 按照《济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确保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防止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地区转移。 | | | 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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