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2、为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民生保障体系的意见(济发[2012]31号),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关于实行生育保险零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2〕28号),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1.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分娩医疗费定额标准: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后大出血在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结算。3.妊娠并发症(不含合并住院分娩的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2009〕56号)文件规定结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标准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180元。2.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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