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济宁北侠

[济宁资讯] 青年之声: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社会保险\职业鉴定等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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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13: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今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7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是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二是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关于补缴年限的规定。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现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并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余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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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4:3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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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3: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今年45岁男士,补交多少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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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6 13: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 发表于 2015-9-26 13:00
请问今年45岁男士,补交多少年合适,

1、女职工在企业缴费满10年,享受50退休,否则55退休
2、男职工60退休
可根据自己情况,缴费累计满15年可以享受退休,但是20年以上,退休金月待遇档次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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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3: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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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07: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市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门诊管理,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
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的1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和收取
1.一般诊疗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一般诊疗费收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在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2.一般诊疗费等普通门诊诊疗费用;
3.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常规检查费用;
4.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低值易耗医用材料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居民参保登记,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一)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建立漏缴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三)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统一使用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认真核实住院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确保人证相符;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医务人员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病人的主诉,客观真实地书写住院病历;要通过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传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和医疗费用支出明细。
(二)严格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专项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外伤病人,首诊医生在病历中要真实详细地记录就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医保基金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人社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人社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审核医疗费用支出,协助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及意外伤害情况的核实确认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及个人账户支出的管理。村卫生室要主动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经办培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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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0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规定:(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的1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二)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和收取:1.一般诊疗费标准:一般诊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2.一般诊疗费收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在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2.一般诊疗费等普通门诊诊疗费用;3.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常规检查费用;4.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低值易耗医用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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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07: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规定:(一)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二)建立漏缴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三)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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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7 07: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9号)规定:(一)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二)建立漏缴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三)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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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2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5-9-27 07:07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 ...

楼主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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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8 14: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4〕21号)要求,2015年9月至12月为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65号)规定,在进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考虑与原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衔接,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 2016年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
二、认真组织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4〕17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和缴费等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办理参保缴费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15年底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要切实加强参保缴费工作,及时准确录入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各村(居)参保缴费的督导。各村(居)的协办员要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做好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等工作。通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切实搞好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全市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参保缴费工作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各县(市、区)必须早动手、早安排,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同时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到参保缴费的全过程,重点宣传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近期调整完善的医疗保险政策及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参保缴费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研究解决参保缴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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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9: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舞星河 发表于 2015-9-23 14:39
北侠你好,我和990楼的问题差不多,1、我在原单位辞职一年多了,并未找单位工作,之前交了八年的养老保险, ...
5 ^# T+ r1 u! @' q' [
目前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29号文件,市人社局、财政局39号文件有关规定,个人补缴以前的费用,依据当年的社保基数缴纳,个人不收利息了。


你好,北侠:
      我今年7月补交的好多年养老金,光利息就5000多,还有去年补交的几年的,利息也有2000多,合计利息7000多,问一下,已经补交的利息,能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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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14: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河漫步 发表于 2015-10-10 09:04
火舞星河 发表于 2015-9-23 14:39
北侠你好,我和990楼的问题差不多,1、我在原单位辞职一年多了,并未 ...

29号文件出台前,依据以前的缴费执行。出台后依据新政策执行。已经交完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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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21:1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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