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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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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财政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市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门诊管理,落实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从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
自2016年1月起,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的1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和收取
1.一般诊疗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一般诊疗费收取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在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2.一般诊疗费等普通门诊诊疗费用;
3.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心电图、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常规检查费用;
4.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低值易耗医用材料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居民参保登记,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一)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建立漏缴补缴制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三)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统一使用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认真核实住院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确保人证相符;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医务人员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病人的主诉,客观真实地书写住院病历;要通过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传参保人员住院信息和医疗费用支出明细。
(二)严格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专项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外伤病人,首诊医生在病历中要真实详细地记录就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医保基金管理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人社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人社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审核医疗费用支出,协助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及意外伤害情况的核实确认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及个人账户支出的管理。村卫生室要主动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经办培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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