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济宁北侠

[济宁资讯] 青年之声: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仲裁监察\社会保险\职业鉴定等政策咨询

     关闭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1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luhjc160 发表于 2015-9-14 12:37
公司产量不高,公司强制安排休息,按请假算,这样合法吗?请问工资怎么发放?

目前企业效益不好,是大环境。工资发放要看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14 20:5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5-9-14 13:10
目前企业效益不好,是大环境。工资发放要看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

发的工资不会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luhjc160 发表于 2015-9-14 20:55
发的工资不会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吧?

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5〕33号)规定:两区、两市、微山1450元,其余六县1300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保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办法》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

根据《办法》,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转移基本医保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保关系一同转移。

《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15 21: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北侠 发表于 2015-9-10 17:0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43号),确定提 ...

现在实施了吗,我怎么还是850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竹叶青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15: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鸽 发表于 2015-9-15 21:34
现在实施了吗,我怎么还是850

会补发过来的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竹叶青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7 09: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于2015年9月17日﹑18日开展本年度第三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时间安排

1、2015年9月17日(周四)

上午8:30:任城、鱼台、曲阜、泗水、汶上

下午14:00:市直、梁山

2、2015年9月18日(周五)

上午8:30:邹城、兖州、嘉祥、金乡

下午14:00:兖矿、微山

二﹑鉴定地点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二楼(一楼等待叫号鉴定)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9月14日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竹叶青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7 16: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市直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路126号)申领,任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申领。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竹叶青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19 08: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被刑拘了,经查未犯罪,所以就无罪释放,没立案,待了十五天。单位里给他算的旷工,合理嘛?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19 1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想问下,公司合同到期,不给续约的话,怎样的赔付标准呢?还有如果公司破产的话,又是给职工怎样的赔付标准?现在工作4年半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15: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15: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jiakei 发表于 2015-9-19 10:56
你好想问下,公司合同到期,不给续约的话,怎样的赔付标准呢?还有如果公司破产的话,又是给职工怎样的赔付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3 11: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
   我从企业辞职后档案进行了托管。养老和医疗一直没再交。现在想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具体程序上应该如何去做?
  盼回复,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3 14: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侠你好,我和990楼的问题差不多,1、我在原单位辞职一年多了,并未找单位工作,之前交了八年的养老保险,有一年未补交(2014年1月-2014年12月),想下个月10月份去补交去年的,如果一次性缴纳一年6300元的话,需要缴纳滞纳金么?按照您之前回复他人的帖子看,滞纳金好像是千分之五,这个比例如何计算?按照6300元的话,按天缴纳千分之五吗还是?按照我这个情况,具体滞纳金应该有多少?2、个人交纳养老保险按月交还是到年底一次性交一年的?3、我今年31岁,如果我之后继续补交养老保险,交到十五年就不叫交了,一直等到60岁,可以吗?
谢谢您。

补充内容 (2015-9-23 14:41):
我家是曲阜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4 09: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棒棒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22: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墨韵 发表于 2015-9-23 11:04
楼主您好
   我从企业辞职后档案进行了托管。养老和医疗一直没再交。现在想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 ...

去社保大厅,取消医疗和大额险种。可以交居民医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22: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济住字〔2010〕19号)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当月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同时可提取共同借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商业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须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条件,并由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有当前逾期或12个月内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可以冲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原办法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5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2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下一页 »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9-20 08:09 , Processed in 0.110078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