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4年4月份以来,因双方纠纷,王某某(化名)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受害人发送带有侮辱性文字的 信息,干扰受害人的正常 生活。 北湖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化名)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通过电话和短信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 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