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412|回复: 2

[济宁资讯] 【以案释法】一男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辱骂他人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7-16 15:55:51 来自手机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背景】:2024年4月份以来,因双方纠纷,王某某(化名)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向受害人发送带有侮辱性文字的信息,干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北湖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化名)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通过电话和短信辱骂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20240716155551front2_0_640953_FmtGAMTNJU0GuUOjyzgG_HpTqoUL.jpg
 
 
发表于 2024-7-16 18: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的绝虎,不会是进去了吧?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奋斗的野狼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7-16 16: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刁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1-22 10:16 , Processed in 0.089748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