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敢堂而皇之的弄虚作假 ,欺压没有关系的老百姓。这叫什么社会!!
http://v.iqilu.com/ggpd/msztc1/201512/08/4283483.html
一.肇事者驾驶中型箱式货车,严重超速,有人员通过路口,没有减速避让,在这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1)从肇事者行车记录仪画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可以明显看出,肇事者驾驶的货车速度达到了71公里每小时,刹车痕迹仅为12米。此路段货车限速为40公里每小时。超速将近一倍,马鹏闯过黄灯通过路口明知前方有转弯路口,且路口已有车辆转弯,人员通过,依然加速前进。造成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2)在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故认定肇事者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而没有依据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的事故视频中任城区勤务大队股长唐静也明确描述了这一点,但在事故认定的事实表述中只字未提四十四条及四十七条的字眼。却滥用了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3)事故责认认定书中未对马鹏进行酒精测试,因此不排除马鹏酒驾的可能;未调取马鹏通过路口时监控画面,因此不排除马鹏驾驶中打电话或有其他行为的可能。 (4)责任认定书中说是事故发生在金宇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西30米。在我们看到的交通事故调查笔录中是金宇路与济安桥路交叉口西50米,而我们实际测量结果那个距离为85米。责任认定书出的30米与事实严重不符。 (5)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时间上存有漏洞。在电动三轮车没有被鉴定为机动车之前于12月14日就已经出来。而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而我们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为12月24日,推迟了十天整,这也恰恰印证了,肇事方为什么早就知道事故责任的划分了。
二.电动三轮车司机,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主观过错较小 。 (1)电动三轮车是否归为机动车的范畴,在立法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中涉及的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而得出的结论。对于一个普通民众来讲,电动三轮车只是一个代步的工具,以他们的认知能力无法达到向司法鉴定结论一样准确的水平。从肇事者行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出,张保环在骑行中,是顺着前方的两轮电动车横过马路,且速度非常慢。他根本没有把电动车作为机动车来开的意识。
(2)电动三轮车如何挂牌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时至今日,关于电动车挂牌的细则尚未出台,电动车挂牌管理还需等待政府部门的规定。现在电动三轮车既使从性质上列入了机动车的范畴,但与机动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电动车的挂牌及其驾照还是处于法律空白区域。有法可依是基础,但是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对于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讲,无法可依,是其无奈之举。所以,从该角度来讲,张保环的电动三轮车未挂牌照,其主观过错也是相对较小的。 (3)在这次事故中张保环也没有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前,电动车跟随前方电动车已经过了中黄线且通过了超车道,行驶在其前方的电动车已通过路口,到达路边,肇事者马鹏应早就看到前方通过人员,完全可以及时刹车,但他却加速前行。关于这一点,不仅从视频完全可以看出,从现场车速、车辆撞击部位、车辆位置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直行先通过之规定并非无条件的不变规则,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经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在通行时,直行车辆应该减速慢行礼让优先车辆通行。 综上所述,电动车司机作为一名外地来济宁的农民工,在受认知能力限制及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未挂牌及考取驾照,主观过错较小,且不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法律责任或应承担相应次要的法律责任。 三、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1)《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驾驶电动车已通过路中间后的超车道,并且前方还有多人通过路口,肇事者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会发现。如果不是肇事者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电动车司机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此次事故认定各承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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