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121|回复: 49

[百姓心声] 北湖区啊,北湖区 我看你如何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2 21:15:52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于2017年01月07日 11:04:21向 [太白湖新区] 提问:(处理结束)

北湖区李集村委会以自身名义发布的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虽然用的是"搬迁",但明显就是拆迁. 李集村有权利发布这样的搬迁公告吗? 这实际上是对农民房屋的征收. 城乡建设部门, 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北湖区管委会,哪个部门应该对这种拆迁行为管辖?  李集村是合法的搬迁主体吗?
是合法的拆迁人地位吗? 如果不能, 至少是县一级的行政部门, 至少是北湖区管委会才能发布这样的拆迁公告.


[太白湖新区] 回复如下:

您好,李集村位于一中南,村内道路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群众怨声载道,随着周围村庄群众的陆续回迁上房,李集村的村民多次通过多种渠道表达诉求,要求尽快实现搬迁。因李集村村民搬迁愿望强烈,村民多次请愿,李集村11月15日通过组建十个工作小组的形式对村民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到底有多少居民希望搬迁并于11月16号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表明了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此次调查调查入户率达到97.15%,同意搬迁的占入户调查总户数的92.47%。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村两委成员及各小组组长强烈要求李集村整体搬迁,45个村民代表中有43个村民代表同意李集村整村拆迁。并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

基于这一调查结果,李集村委会于2016年11月18日向街道和管委会提交了整村搬迁的申请书。根据群众意愿,管委会同意对李集村实施整村搬迁。为做好李集村房屋搬迁工作,经考察学习、结合实际,拟定了《李集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由李集村委会予以公示,符合程序。




[太白湖新区] 2017年01月12日 15:25:29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8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1)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北湖度假区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均为临时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确定标准户的办法》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是依据《确定标准户的办法》制定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不当。因此,确认《确定标准户的办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违法。
本院认为,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济政行赔字(2013)7号《不予赔偿决定书》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告2013年10月25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该《不予赔偿决定书》作出的行政程序合法。被告根据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原告提出的赔偿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济政行赔字(2013)7号《不予赔偿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确认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标准户权利的诉讼请求,因2013年8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1)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确认《确定标准户的办法》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作出的主体和内容均违法,且并未表述为部分违法,理应认定为全部违法。现原告依据《确定标准户的办法》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主张享有拆迁安置标准户的权利,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乐、何广航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济政行赔字(2013)7号《不予赔偿决定书》及判令被告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确认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标准户的权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乐、何广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0: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湖小书生 发表于 2017-1-12 21:40
你不搬不代表别人不想搬,多少人都盼着住上新房子,凭自己的能力有的人一辈子都住不上新楼房,政府花钱给建 ...

你说不想搬, 那是不可能的. 大家都想搬. 实质问题是补偿没谈拢, 我就属于那不赞成的8%, 对于不赞成搬迁的, 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吧.得按法律办事吧.管委会的套路太深.
不签协议, 签个意向书,先拆掉. 你去告, 拆房的是中介机构,和政府无关.
管委会回复说是管委会制定的方案,由李集村公示, 但是盖章的是村委会, 不是北湖区管委会. 去行政复议, 不符合规定,因为拆迁不是政府行为,属村民自治范围.
即使签了搬迁协议又怎样?  无论从哪条法律村委会都不具有拆迁人低位,  所有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都是不合法的, 依据这个不合法协议索赔是不可能的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北湖管委会和李集村村委会合谋违法拆迁, 然后大言不惭的说符合程序.  村民对这样的拆迁却说理无门.
纵然这次管委会套路又成功了, 就像当初签个意向书就骗拆新兴和白庄的部分房屋. 我要揭露这个无耻的行径, 无耻的套路,无耻的思路.

全国哪里听说过先拆房再审核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   先拆除再签协议, 而且这协议是不合法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21: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于2017年01月12日 16:23:13向 [太白湖新区] 提问:(待处理中)
安置补偿办法,第二章第6条规定:村委会只与村民签订补偿意向书,村民就必须交出房屋由中介机构(不是政府部门)拆除.只有在房屋已经拆除的情况下,村委会再审核决定村民是否符合安置条件,是否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 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房屋已经被拆除并且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村民无法维权,并且房屋是中介机构拆除的,将来告状无门.
请问
1.为什么先拆除房屋,再审核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为什么不先审核安置条件? 符合安置条件的再拆除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先不拆除,这样不是更合理?
2.如果房屋已经拆除的,已经与村委会签订意向书,村委会又认定村民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如何处理?  如果仅仅是重置价格补偿, 村民一套宅院大约仅有5万元左右的赔偿,明显没有办法再买一套房屋,这样算不算骗拆?
2. 既然符合程序,李集村委会是否具有合法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是否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安置补偿协议是不是有效的拆迁合同? 因为法律规定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合同是无效的,村委会不是合法的拆迁人, 为什么符合程序,但是不合法, 请管委会解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21: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神奇的第二章第6条:村委会只与村民签订补偿意向书,村民就必须交出房屋由中介机构(不是政府部门)拆除.只有在房屋已经拆除的情况下,村委会再审核决定村民是否符合安置条件,是否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 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房屋已经被拆除并且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村民无法维权,并且房屋是中介机构拆除的,将来告状无门.
20170107110412_39921 (1).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1:4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搬不代表别人不想搬,多少人都盼着住上新房子,凭自己的能力有的人一辈子都住不上新楼房,政府花钱给建新房子还这么多事,真不知道咋想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办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补偿问题没谈妥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26: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京杭佳苑最早搬的,现在出门就是学校,过的多幸福。很多老人都说这辈子做梦都没想到能在活着的时候住上这么好的房子,还每年有钱领。李集那里是拆了冲路,建学校。建个省级规范化学校,以后的好日子在后面呢,等着偷着乐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京杭佳苑有个伙计孩子不上家门口的学校,花高价上的明珠小学,家里老的一天8趟接送,也不吃餐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湖采用的是拆迁补平方的办法,按人头,
小产权的房子是有较大损失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2: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2 23: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事不要再提,人生几多风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冰糖心 发表于 2017-1-12 22:36
京杭佳苑有个伙计孩子不上家门口的学校,花高价上的明珠小学,家里老的一天8趟接送,也不吃餐桌。

那肯定学不好,折腾老人不说,一天八趟,时间不都在路上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0:52: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皇帝大为扫兴。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
倔犟的磨坊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给他。威廉二世接到这封信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应当永远保留。便亲笔回信,劝其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子孙。并赠给了他6000马克,以偿还其所欠债务。小磨坊主收到回信后,十分感动。决定不再出售这座磨坊,以铭记这段往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1: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李集的,他说还没下补偿方案,人都搬走了,就好像怕政府反悔不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老家啊,可惜。没赶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9: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奔腾 发表于 2017-1-13 00:52
十八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9: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地方旧改也好,拆迁也罢,都是各人打各人的小算盘。总口难调 很难统一一个合理的说法{:4_21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13 09: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雪花 发表于 2017-1-12 21:19
请看神奇的第二章第6条:村委会只与村民签订补偿意向书,村民就必须交出房屋由中介机构(不是政府部门)拆除.只 ...

现在什么结果?能发个全的补偿办法的照片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4-18 15:10, Processed in 0.145280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