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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考情:在教师招聘考试的在教育基础这一部分中,学生与教师这一章考察频率较高,出题点主要在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职业角色、以及师生关系。其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这一知识点在2015年、2017年、2018年的考试中都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因此,在备考中,这一知识点应该作为重点知识去备考。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例子: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 等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最基本权利)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不能让学生上课去外面站着)。(考察较多) 例子:不让学生参加教育活动、不让学生考试、不让学生使用学习实验室 等都是侵犯教育权的。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公民最基本) 1.身心健康权。(也叫生命健康权)比如体罚,打学生,学校校舍年久失修,造成身心伤害的。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关键词:搜查、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直接体罚,抄题,跑圈)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侮辱学生,起外号,造成学生心理伤害)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拆学生的信,未经过学生同意进行排名和公布排名。翻看学生手机)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例子:考没收东西、不归还,家长教师占有学生财产,压岁钱 二、学生的义务(三遵守一个努力) 学习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备注: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 A+ n- W3 ~9 I7 F' i ~' o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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