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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管委会8月23日下午发布《关于暂停部分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通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类及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和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规范诊疗行为的通知》(济卫字〔2021〕1号)要求,近期发展软环境保障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院感防控落实不到位的7家医疗机构,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停业整顿1-3个月,停诊期间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如有违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公示如下:
特此通报,请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投诉电话:0537-32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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