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靳某某嫌丢人,要求撤诉未果,竟在理论过程中,用衣服勒住妻子脖子,致其脸色青紫并昏迷。靳某某见状感到害怕,带着失去意识的妻子去派出所投案。日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妻子起诉离婚,男子勒妻致其昏迷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靳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2021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轿车带张某某至嘉祥县凤凰山公园西侧停车后,因张某某起诉离婚之事,被告人靳某某要求张某某撤诉,“你去法院撤诉吧,不撤诉我在村里丢人。” 张某某拒绝了此要求,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靳某某用卫生纸捂住张某某口鼻,张某某推开后说,“你别捂我,你杀死我吧。” 被告人靳某某遂拿起车内墨色外套交叉缠住张某某脖子数秒后放开,二人因离婚问题继续争执,因张某某言语刺激,靳某某再次用衣服勒住张某某脖子致使张某某脸色青紫并失去意识,随后靳某某驾车拉着失去意识的张某某至万张派出所投案,接警民警为张某某联系医院抢救。 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某某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七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被告人靳某某用衣服将被害人张某某勒至面部青紫并窒息,足以认定被告人靳某某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故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杀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靳某某已手实施犯罪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作案后自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应认定被告人靳某某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0天应折抵刑期。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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