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2-6-4 08:15:5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要旨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负责征地的县市政府并无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法定职责,如何支付应当由被征地村集体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请将80%的征地补偿款直接给付个人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观点
以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2号行政裁定书:
孔祥平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根据以上规定,曲阜市政府具有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给被征地农民的法定职责。2、曲阜市政府将相关款项打入村集体,并未免除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法定职责,且在村委会或其他政府部门截留而不予继续支付的情况下,曲阜市政府亦应承担支付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以上规定,曲阜市政府并无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法定职责,如何支付应当由被征地村集体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孔祥平对村民会议决定不服的,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孔祥平认为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由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曲阜市政府不具有孔祥平所主张的法定职责,其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孔祥平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亦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本院对孔祥平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链接
|
|